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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唱歌的大嬸抓起來?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4.27.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刊載於2021/04/27硬塞專家開評[著作權修法 公園唱歌的大叔大嬸抓起來?]

退休的教授早上沒事,到公園與大家唱歌跳舞,日子好不開心。

一天早上,路人甲說,大嬸公園唱歌跳舞,播音樂沒有取得授權,應該抓去關起來。路人乙說,這種行為違反著作權法;路人丙說,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路人丁說,大嬸應該付錢給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在公園或其他公開的現場,公開播放音樂CD、MV或唱歌,涉及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著作,應該取得授權。但因為國人普遍沒有「授權利用」或「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並不認為需要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過去,甚至有立法院的黨團提案修改著作權法,要免除里民活動中心、公園或宮廟在電腦伴唱機中盜拷音樂的刑事責任,理由是這些違法行為只是發生在「提供公眾使用之非營利場所」,而其目的是「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目的」,後來經過創作人及唱片公司強力反對而作罷。

最近,行政院又提出修正著作權法,要讓大嬸可以使用私有設備,自由地在公園播音樂唱歌跳舞,不必取得授權,也不必付費,再度引起音樂人的嚴重抗議。

前面的路人甲、乙、丙、丁,說的都是同一件事,但話術不同,聽者的情緒與感覺就有很大差異。大嬸在公園裡,用自己的設備播音樂唱歌跳舞,買設備要花錢,播音樂要電費,則利用到別人的著作,付一點錢給創作者,應該是合理的。但若說公園播音樂、唱歌跳舞侵害著作權,違反著作權法,甚至要抓去關起來,就顯得太過了。

這就是我們的著作權法規定,出了一些問題。利用他人著作,只要沒有取得授權,不是合理使用,就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不問輕重,都會有民、刑事責任,有可能被抓去關起來。行政院草案的處理方式,不是調整不合理的刑罰規定,卻是讓利用人從此不必支付使用報酬給音樂人,難怪音樂人會有意見。

大家也許會問,公園的大嬸們,該付多少錢給音樂人,要怎麼付?國際上,這種經常性、大量使用音樂的授權,是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進行。著作權人把權利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利用人再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授權,所支付的使用報酬則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分配給著作權人。

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對電台、大賣場、連鎖店的授權收費業務,並沒有對公園裡的音樂使用,要求支付使用報酬,但在法律上,他們是有權收取的。假設公園裡的每一團,每天付十元給著作權人,一年不過3,650元,每一個人分攤下來的費用,與設備費或電費一樣,非常微薄,但積少成多的效果則非常驚人。以日本最大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JASRAC為例,2019年一年,就從各種音樂利用行為,收到使用報酬1,777億日幣,約新台幣304億,而臺灣最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2019年一年則只收到使用報酬5,5億,兩國音樂著作授權付費使用,在觀念上與授權實務落實上的懸殊,可見一斑。

著作權法制原本就是以利益分配為核心。惡性盜版營利,造成著作權人重大損害的,確實應該要有刑責,才能發揮遏止效果,至於利用他人著作,應該處理的方式,是如何與著作權人進行適當的利益分配,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要把公園大嬸抓去關起來,或是行政院草案提議的乾脆不必付錢,實在是過與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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