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著作權法為何不禁止購買或接觸盜版之行為?

作者:章忠信
110.08.04.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很多人都在問,著作權法禁止「盜版」及「散布盜版」之行為,為何不禁止購買或接觸「盜版」?u因為,如果沒有人會購買或接觸「盜版」,就不會有人「散布盜版」或是「盜版」。

面對「盜版」氾濫的情況,禁止「盜版」可以達到「從源管制」之經濟效益,而禁止「散布盜版」,則可補禁止「盜版」之不足,但著作權法不禁止購買或接觸「盜版」,其實是有以下幾項立法政策上之考量:

1.「盜版」只是著作權人之角度,但從利用人角度而言,「正版」或「盜版」之內容,都是同一件「資訊」,並無差別。

2.接觸「資訊」,是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中之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只有維護公眾自由接觸「資訊」的機會,公眾才有足夠的見識,具備自由發表言論的能力,參與社會議題討論與決定。因此,法律不該限制公眾接觸「資訊」之機會。

3.著作權法禁止「盜版」及「散布盜版」,已經足夠保護著作權人的基本利益。相對地,著作權人也有責任,必須採取有效之行銷方式,促使公眾樂於進入著作權人提供之行銷管道,而非完全依恃法律,強迫公眾必須接受著作權人單方決定之行銷方式與價格。

4.用比較低的價格或免費的方式去取得「資訊」,是人性之本能,屬於理性的經濟消費行為,不可能禁絕,可責性也並不高。

5.刑罰之目的只是在處罰為惡之人,而非作為保護著作權之工具,更不宜成為介入產銷秩序之手段。

著作權法從來不是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而是利益均衡的法律。著作人原本一無所有,人類透過知識或資訊的流傳,彼此學習、模仿或分享,社會才會進步。科技使得著作人繼續一無所有之狀態不公平,所以,才創設著作權法制,針對人類的創作成果,重新分配著作人與利用人之利益。

這項利益分配,首先是必須決定要給著作人享有哪些權利,不給那些權利;其次是在給了著作人適當的權利之後,如何去限制這些權利,不讓著作權阻止公眾原本享有接觸人類智慧成果之機會。

有限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合理使用及強制授權,屬於對於著作權的限制;而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觀念」,禁止「盜版」及「散布盜版」之行為,不禁止購買或接觸「盜版」,則是屬於立法上要給著作人哪些權利之利益分配核心。

科技的產生,讓創作成果的利益分配成為必要,才有著作權法制的建立。科技不斷地演進,迫使著作權法制的利益分配規定,必須隨之調整。著作權原本只是「版權」,不准「盜版」,那是印刷術發展後的「印刷製版」議題。後來,有了廣播、電視、錄音、錄影、影印、數位、網路,關於著作之利用,已經使得「版權」蛻化成「著作權」。

未來,科技繼續發展,著作權法除了禁止「盜版」及「散布盜版」之行為,有沒有可能發展到禁止購買或接觸「盜版」呢?誰也說不準,因為,那將是另一階段的利益分配思考與角力,但至少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的「防盜拷措施」,也就是國際上所稱的「科技保護措施」,已經禁止公眾破解著作人之鎖碼技術,以確保著作人之著作利益,已有部分禁止接觸著作之意味,只是公眾尚未清楚認知。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