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電腦程式著作的本質

作者:章忠信
110.08.1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電腦程式著作是一項特殊著作,他不是要拿來欣賞,而是要拿來運用的。從這角度而言,電腦程式著作適不適合以著作權法保護,都是個問題。

電腦軟體是以程式碼編寫成原始碼,再以程式編譯方式,轉換成電腦硬體可以讀取的目的碼,產生功能,所以列入著作權法,以電腦程式著作家以保護。

如果電腦軟體的功能足夠創新,符合專利法保護要件,不是不可能以專利權保護,偏偏能符合這高標準條件的電腦軟體並不多見,更何況專利必須通過審查,才能獲准註冊公告,取得專利權,而電腦程式著作,只要完成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必申請審查,註冊公告獲准。所以,大部分的電腦軟體,都是以著作權法受到自動保護,極少部分才會去申請專利。

電腦程式著作的核心是功能,不是優美。至於效率,則是另一種本事。

時至今日,很少有電腦程式著作是從無到有,完全自己撰寫程式而成,而是在既有程式間整合,再加上自己的創作而成。

新電腦程式著作中出現既有電腦程式之全部或部分,司法者如何處理既有著作與新產生著作之問題,是個很大考驗。

有無著作之利用?有無明示或默示授權?有無合理使用?是否必須取得授權?在在考驗司法者之智慧,而他的決定,必須基於對電腦程式著作本質之理解,也須思考判決後對電腦程式著作之發展所可能產生的影響。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