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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死亡後的著作人格權保護

作者:章忠信
110.11.18.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如下:

(一)公開發表權:決定要不要對外發表的權利,這也包括甚麼時候、在哪裡、用甚麼方式、由甚麼人發表自己著作的權利。

(二)姓名表示權:決定要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方式對外發表自己著作的權利。這項權利不只在原著作適用,在衍生著作上也能主張。所以,將外文翻譯成中文時,也應註明中文譯者及原文作者姓名。

(三)禁止不當改變權: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修改自己著作而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除非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始不構成侵害。所以,著作人格權可以說是永久保護,並沒有期間的限制。

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仍繼續保護,但第21條又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於是,似乎就無人可以執行著作人格權之保護工作。第86條乃規定,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依順序對於違反第18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84條及第85條第2項規定,請求救濟。

這項規定並不是著作人格權的繼承,而是考量到著作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在著作人生前與其較接近,應較能知悉著作人之本意,協助貫徹著作人生前之意志,乃依序使其得請求民事上之救濟。所謂「依順序」,就是指一切以前順序之人之意思為準,後順序之人不得表示任何意見。由於這項請求權是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用以協助貫徹著作人生前之意志,不是繼承權,所以,這些家屬僅能請求停止侵害、防止侵害及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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