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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與「元宇宙」的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12.30.  111.03.05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NFT與「元宇宙」,大家談得風風火火,好像不提這兩個很夯的名詞,就跟不上時代,不夠潮。弄懂了NFT與「元宇宙」以後,就會知道事情沒那麼複雜,也不是甚麼新鮮事。

NFT(Non-Fungible Token)是指「非同值化代幣NFT(Non-Fungible Token)」,相對於幣幣等值的比特幣、乙太幣等「同值化代幣FT(Fungible Token)」,NFT的每一個價值都不相等。至於「元宇宙(Metaverse)」,簡單說,就是「虛擬時空」,線上遊戲早就存在這種情境數十年了。

NFT是一種藉由區塊鏈技術,將某一種「標的」的交易流程,不可更改地加以記錄。因此,每一個紀錄都可以不等值,造成與同質性代幣產生不等值之差異。

NFT可將藝術創作當作交易標的,也就是將實體物著作(一座雕塑或一幅畫在紙上的水彩畫)或是數位創作(照片檔案或是繪圖軟體所完成的圖檔),以NFT方式行銷,成為一種新型數位資產。由於NFT具備可追蹤、不可竄改及稀缺性,取得NFT之人,隨時可在線上觀賞藝術創作,該件藝術創作有專屬於權利人的編號或標示,但權利人到底買到甚麼?是只得到可以觀賞藝術創作的權利?他有買到藝術創作的物的所有權嗎?他可以自己列印這件藝術創作嗎?列印出來可以交給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在網頁背景或貼在臉書上嗎?可以把這項權利轉讓給他人嗎?還是甚麼都沒有?法律上,這項交易的究竟是「瀏覽權」、「檔案歸屬權」、「對於標的可為何等行為之授權」,還是「著作財產權」呢?沒人說得準,完全看賣方有甚麼權利,交易條件在智能合約中怎麼約定。

實體世界裡,版畫交易是一種與NFT接近的狀態。原本,一張真跡原畫可以賣錢,但版畫是以限量方式進行交易,每一件版畫都被認定是真跡原畫,畫上會標註「23/99」,讓買家知悉這張是限量99張之第23張,是世上唯一,如果世上又出現另一件編號也是「23/99」的版畫,畫家的信用就破功了。NFT確保這件事不會發生,但版畫的購買者僅取得版畫的物的所有權,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也沒有取得任何利用這件藝術品的授權。他可以轉賣這幅版畫,但不能複印這件版畫、不能列印出來交給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在網頁背景或貼在臉書上。然而,如果買到NFT的人沒有像版畫一樣,取得一張實體的版畫,就顯然不是物的所有權之取得,花錢的人除了在線上欣賞這件藝術品,讓大家知道他有花錢買這件藝術品,產生類似「冠名權」之效果,若要進一步利用這件藝術品,就要看銷售條件有沒有甚麼授權了。

以所收藏之他人著作為標的發行NFT,即使係著作真跡或合法重製物,因為僅享有「著作物」之所有權,未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授權,其NFT也只有物權移轉之效果,沒有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否則將發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爭議。NFT畫廊,技術上如何展出畫作?是靠鏈結?還是轉貼?這將牽涉NFT權利人到底取得甚麼「標的」關鍵。

現實上,我願將「遠眺觀音山的權利」,打包成NFT賣給你,你願意接受且完成交易,就得到了NFT,如果其他人也願意接手,這NFT中就又留下了交易紀錄。然而,在法律上,人人都可遠眺觀音山,「遠眺觀音山」根本不是權利,不過,信的人都交易得相當愉快,因為擁有NFT是一件很潮的事,足以驕其親友,有商業價值,但其實是沒有任何真正的權利交易。不過,如果是偶像把「遠眺觀音山的權利」,打包成NFT進行銷售,死忠粉絲願意買單,某種價值還是存在的。如果再把這個NFT約定成以後購買偶像演唱會門票可以打折、簽唱會可以和偶像握手拍照,就更具經濟與非經濟價值。

又若有一個人擁有二十萬的名牌包,商家透過NFT賣出該包,該NFT等同名牌包的不可竄改線上數位證書,NFT中「有人、有包、有價格,可輾轉交易」。而這NFT,並不是「物」,而僅是「物」的不可竄改之線上證明書。

元宇宙根本不是新鮮事,就是類似某一個電腦遊戲中的情境,而電腦遊戲中的標的(寶貝、武器),都可以透過NFT進行交易,例如用新台幣、新台幣買點數或比特幣買賣。當遊戲掛點、商家不繼續維護時,這元宇宙及NFT可能就瓦解或不值錢了。現在,各方開始規劃,將虛實情境於元宇宙中結合,讓街頭與賣場等實體環境加以影像化,成為類似線上遊戲的場景,消費者像玩家一樣,可以在虛擬場景中與人互動及交易,交易結果透過NFT紀錄,能發生真實效果,例如,錢有出帳,貨有到宅,產生實質消費,當然也可以不只是消費,其他的互動也可以在NFT技術上確認。

技術永遠走在法律之前,法律要在技術走穩,發展成熟之後再介入,進行利益之公平合理規範,避免干擾或誤導技術發展,這是技術與法律不可錯置的恆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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