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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拍成電影的授權探討

作者:章忠信
111.01.02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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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拍成電影,在著作利用的授權方面,有很多很複雜的議題必須思考及妥適安排,才能保護雙方利益。

一、小說拍成電影,是屬於「改作」的行為。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所謂「改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定義,「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小說拍成電影,是屬於「將小說以拍攝影片方式另為創作」的「改作」行為。

二、小說的著作人有將小說拍成電影的「改作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而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小說的著作人有將小說拍成電影的「改作權」,如果著作人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要小說拍成電影,就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不是著作人。小說拍成電影之後,小說是「原著作」,電影就成了「衍生著作」。拍好的電影,仍要註明是所改編的「原著作」名稱及其著作人姓名。在「著作類別」方面,小說之「原著作」是「語文著作」,電影則是「視聽著作」,二者的「著作類別」並不相同。

三、小說拍成電影的授權。

小說拍成電影的授權,非常複雜,而雙方關切的細節互有不同,卻又利益相衝突。

(一)必須是專屬授權,卻又有時間限制:拍電影是大投資,一部小說拍成電影後,如果沒過多久,又有一部相同內容的電影出現,絕對不利前一部電影的市場。所以,電影公司通常是要求取得小說拍成電影的專屬授權,確保自己的利益。相對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的小說被拍成電影後,如果不准再被拍成電影,萬一原來的電影拍得不好,或是有人願意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再就該部小說重新拍片,著作財產權人就沒有機會。於是,雙方會約定,著作財產權人僅在幾年內專屬授權利用人拍電影,時間屆滿後,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再授權他人拍電影。

(二)必須在幾年內拍完電影並上映:小說拍成電影的使用報酬計算,有時是先給一筆權利金,隨後再依首輪電影票房分潤,這樣可以讓雙方的利潤分配綁在一起,不會讓利用人承擔太重的票房失敗損失,或是讓著作財產權人坐視利用人票房長紅卻分不到好處。然而,如果利用人基於某些因素,拍片延宕或檔期一延再延,著作財產權人的分潤遙遙無期,對著作財產權人並不公平,通常這項授權就會要求利用人必須在幾年內拍完電影並上映,否則授權終止。

(三)分段授權及支付權利金:拍電影是大投資,有時資金不易一步到位,必須分階段募資,也有可能因各種變數發生,拍片計畫半路夭折。利用人就會與著作財產權人約定,依據編劇、腳本、開拍等進度,次第支付使用報酬,以分散風險。

(四)影片的行銷期間限制:大投資的電影應該不至於會有行銷的期限,但強勢的小說著作財產權人,希望影片的行銷時程也在他的掌控中,有時會要求小說拍成影集時,只能在一段時間內播映,期滿必須消失,除非他滿意這部影片,才可能透過後續分潤,讓這部影集多存活一陣子。

(五)其他授權要求:有時候,著作財產權人若仍是著作人,他對於自己的小說被拍成電影,就會有很多堅持或期待。例如,主要演員的選擇要經過他的同意,或他不同意誰擔任某個主要演員,或者某些小說橋段一定要出現在電影中,不可省略或變動,才能凸顯小說特色,這還涉及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改變權。除此之外,電影的行銷廣告不可與垃圾食物之速食業結合,也曾出現在授權條件中,可謂見怪不怪。

一部知名的小說,可以授權拍成電影,擴展創作利益。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如何談判授權條件,也涉及市場地位。哈利波特迄今只有系列電影,還沒有發生不同版本的電影或影集;金庸的天龍八部,電影或影集,每隔一段時間,一拍再拍,也可見金大俠的市場地位無人可及。無論如何,理解小說拍成電影的授權條件變化,其複雜度很多時候並不遜於小說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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