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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費率該怎麼定?

作者:章忠信
111.01.28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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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一、爭議之產生

原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稱「集管團體」)訂定著作使用報酬率前,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規定,應先與利用人好好協商。不過,因為協商效果不佳,集管團體所公告的使用報酬率,常被利用人依據集管條例第25條規定,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到底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應該如何審議費率,就是一門學問。

二、使用報酬之計算核心

集管團體若只有一家,問題就比較單純,智慧局只要考慮集管團體管理的著作及非集管團體管理的著作,但事實上集管團體不只一家時,又該如何審議?

其實,這議題一點也不困難。不管集管團體有幾家,也不管著作的數量逐年增加多少,最核心的仍然是應先確認「利用人一年應該支付的使用報酬金額」,再依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數量及非集管團體其所管理著作之數量,依比例分配。因為,對利用人而言,每年只須支付應該支付的使用報酬金額,即完成他的義務,其他的問題,應該都與他無關。

三、一隻牛的皮,該怎麼剝?

使用付費,這項著作利用的基本原則,應該沒有人懷疑。但一頭牛只有一層皮,這頭牛的皮到底該怎麼剝,才是合理?

過去,集管團體林立,利用人常常抱怨,各集管團體分別要求付費,「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這說法不盡正確,應該是「一頭牛被剝好幾次皮」,但因為每一個集管團體的主張,常常超過自己管理著作之實際數量,也許幾次皮剝下來,就會剝了超過這頭牛一層皮的數量,對利用人極不合理。

如果
U=利用人一年應該支付的使用報酬金額
A=集管團體依據其所管理之著作,計算應收取之使用報酬
B=集管團體依據其所管理之著作,計算應收取之使用報酬
C=集管團體依據其所管理之著作,計算應收取之使用報酬
N=非集管團體其所管理之著作,計算應收取之使用報酬


U=A+B+C+N

當C消失了,或新增了D集體管理團體,在「=」左邊的U,都不應改變,而是依據U的數字,在「=」的右邊,去進行消長的調整。

現在的使用報酬率,每三年可以要求重新訂定或審議,U的合理調整,應該只能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而「=」的右邊,則不是根據著作的總數,而是根據各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占比,及不屬於各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占比,每隔三年調整一次。如果各集體管理團體未調整使用報酬,而利用人也未申請審議,就表示各方利益達到均衡,無須調整。

四、智慧局應有的原則與立場

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原本就是團體與利用人之間的事,如果弄到必須智慧局審議介入,智慧局就應依前述原則處理,每一次的審議,均應在既有的原則之下,根據審議時的事實數據調整,未必須要根據既有的費率審議。因為,過去審議所依據的事實,如今已經有所變異,而每一項費率的審議,都應該引導其他費率的合理性,以矯正既有的費率,不能再以失真的既有費率為基礎,延續其不精準。例如,某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消長,就會影響其他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消長,團體間對於「利用人一年應該支付的使用報酬金額」所能分配之占比,必然會隨之變動,但都不應對「利用人一年應該支付的使用報酬金額」產生影響,不能說某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增加,分配比例應增加,其他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卻不會減少,不必降低其分配比例,否則,就等於不斷增加「利用人一年應該支付的使用報酬金額」,對利用人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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