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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與經紀人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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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輔相成的創作與經紀

創作者很會創作,但若有經紀人協助,使創作更具市場發展性,創作者名利雙收,經紀人也能獲得好處。過去,創作者沒有經紀的概念,單打獨鬥,在創作與行銷之間兩頭奔波,由於兼具創作與行銷人格特質或能力者,畢竟是鳳毛麟角,創作者自行行銷成功,案例極少。

隨著專業分工的認知增強,創作者知道尋求專業的經紀人協助,經紀人的專業也一再向創作者證明其價值,雙方於是有合作的可能。

不過,創作者與經紀人之間的關係是微妙的,權利義務也不容易弄得清楚,爭議時常會發生。創作者與經紀人必須對於自己的角色與狀態有清楚認知,關於權利義務必須透過白紙黑字詳細約定,以公平、合理、透明的態度,時時坦誠溝通,在每一個合約中不斷調整,才能讓這項合則兩利的事業繼續維持。

二、創作的權利歸屬

原則上,創作者是其創作的著作人,依據著作權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經紀人只負責將創作推向市場,獲得利用而收取使用報酬,再與創作者分配利益。

不過,很多時候,並不是創作者創作完成後,再將創作交由經紀人行銷,而是創作者從一開始就是在經紀人協助之下,逐步完成創作。經紀人對於創作介入頗深,包括題材之選擇、創作時程之安排與控管、創作方向與內容之修正、創作助手之支援等等。

會產生這種情況,乃是因為具市場性之創作,要關注很多面向,而創作本身也兼具不同領域之特質,例如,漫畫家很能畫,但未必會鋪陳劇情,文筆也不一定精煉流暢;小說家文筆奇佳,但主題並不討好,或是情節浪費篇幅或沒有交代清楚、細節有待考證等等。甚至,若需翻譯成其他語文版本行銷海外,外文版本就須進一步約定著作權歸屬,未必直接屬於原創作之創作者。經紀人通常必須組成團隊,協助創作者解決前述相關議題,減輕創作者負擔,快速而有效率地完成受市場歡迎之創作。

創作者與經紀人之互動關係,會影響創作市場之成敗。創作者若堅持己見,拒絕經紀人之規劃建議,會讓經紀人之努力付諸流水;經紀人若不能尊重並掌握創作者之特質,因勢利導走向市場,反而會阻礙創作特色之發揮。

若經紀人對於創作介入很深,甚至參與創作之規劃、指導或執行,創作者與經紀人之間到底還算不算是經紀關係,就要仔細探究與思考。有時,經紀人或其所組之經紀公司等同將創作者當作內部員工,發給薪水,支付勞保,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讓創作者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之經濟利益歸經紀人或其所組之經紀公司;也有時雙方簽署之合約轉成出資聘人關係,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透過約定讓創作者仍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經紀人或其所組之經紀公司。此時,雙方其實已不再是經紀關係,創作者成為受雇人或受聘人之身分。

三、創作成果的利益分配

無論創作者與經紀人之間到底是何關係,創作成果的利益分配,甚為重要卻複雜,基本上仍係依創作者之創作能產生多少經濟收益而定。資淺尚未成名之創作者,依賴經紀人之規畫較多,其關切點應在創作曝光度與個人知名度,而不在分得多少利益。資深而知名的創作者,固然可能因為豐富經驗與創作較具行銷優勢,較有取得高比例利益分配之機會,但其仍須經紀人妥善規劃與協助,不必然就有能力自主行銷。

在合約安排上,有限的合作期間是基礎約定,其拿捏應於長短之間取得均衡,太短不利經紀人之規劃,太長則易使創作者久陷桎俈,難以調整合作條件,一般一次合約以三年至五年為宜。

除了改變身分成為內部員工,支領固定薪水之外,有時為維持創作者日常必要開支,經紀人係以預支固定月薪方式,屆時再自創作人所應分配收益中扣抵,不足額部分尚可能由創作者繳還。

創作者究竟能分配得多少利益,會是創作者最關切之點,但創作不保證能成功行銷,不少資淺創作者必須等到創作獲採用,自利用方取得使用報酬後,才能與經紀人進行利益分配,其間可能是創作完成後之數年。少數具市場優勢之創作者,還是能取得一定保證金額之利益分配,經紀人之考量還是因其為票房之保證,無須於事前斤斤計較,以與創作者維持良好合作關係。

即使分配比例約明清楚,分配之母數究竟包括哪些項目,常係雙方爭執之所在。創作者之認知,多認為以應係指利用人所支付之所有使用報酬,而經紀人方面則認為應先扣除所支出之相關費用後,始為雙方利益分配之母數。從而,哪些項目得先自分配母數扣除,亦應於合約中明列清楚。固然,經紀公司對於利用人所支付之所有使用報酬,有時會列為重要機密而不願向創作者完全公開,則其必須有更具說服力之方法,使創作者理解其所得於業界已屬合理對待。

四、千里馬與伯樂

創作者必須歷經長期磨練,始有機會逐漸產出經典之作,進入市場而名利雙收。在此之前,孜孜矻矻投身創作而未見出類拔萃,甚至淹沒於辛勞血汗中,比比皆是。經紀人憑藉其市場精準之眼光,發掘新秀,細心規劃,終於琢磨出大器,功不可沒。創作者與經紀人之間到底是何關係,雙方應該有清楚認知,也要於書面約明清楚。千里馬與伯樂要成佳話,靠的未必是清楚的書面與法律,而是公平、透明與誠信,才是可長可久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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