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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真偽的著作權恩怨情仇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06.01.09.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緣起

南台灣女子陳萱儒,虛構外婆田中櫻代是「灣生」的背景,為她取名為「田中實加」,在2014年10月經由遠流出版社出版了「灣生回家」一書,獲得金鼎獎。而她監製與出資,由黃銘正導演的同名紀錄片,2015年10月16日在台灣上映,被提名2016年金馬獎及金曲獎。

假冒身分的事情被踢爆之後,各種討論充斥,著作權議題也應該被關心。

二、可能的事實

「灣生回家」敘說著1895年至1946年日據時代在台出生的日人(灣生)於二戰戰敗後遭遣返日本,多年後來台舊地重遊訪友的故事。依據導演黃銘正的說法,是「先有影片拍攝後,才有書」,雖然陳萱儒自稱握有大量的「灣生」資料,但深談後發現她所說的,並不適合紀錄片,而實際走訪,也找不到她所說的相關人事物,於是,他在2013年自行實際走訪「灣生」及其後代,完成資料的收集,作為紀錄片的素材,但陳宣儒未經同意,就先將他們田野調查的資料撰寫成「灣生回家」這本書出版。

三、書與紀錄片的著作權爭議

「灣生回家」,不管是書,還是紀錄片,都是以日據時代在台出生的日人遣返日本多年後來台訪友為主軸。然而,即使是導演黃銘正等重啟田野調查,辛苦所得真人真事資料,也無法壟斷這事實。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更不及於「事實」。若陳宣儒確有未經同意,就依黃銘正等人的田野調查事實,寫成「灣生回家」這本書,即使沒有註明出處,也只是違反商業倫理或行規,尚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

然而,若陳宣儒的「灣生回家」這本書,使用到田野調查所拍攝的照片或記錄文字,這就涉及「表達」之使用,除非能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就應該取得授權,並註明其出處。

依據出版社事後說明,陳宣儒「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田澤文化有限公司與黃銘正導演就《灣生回家》電影簽訂之導演聘用合約正本,其中載明:一切與該片有關之所有權益與著作財產權,皆歸出資之田澤文化所有」,認定其「應無盜用侵權問題」。然而,田澤公司依約取得之權利,僅及於著作財產權,並不及於著作人格權,「灣生回家」這本書使用之照片或記錄文字,是否都在紀錄片範圍內,有沒有註明實際創作者之姓名,田澤公司有無授權陳宣儒個人使用在「灣生回家」這本書,都是值得探究的著作權議題。

四、作者與出版社的著作權爭議

陳萱儒虛構外婆是「灣生」並為她取名「田中實加」一事,讓遠流出版社為她出版「灣生回家」,並行銷五萬本,事發後造成出版社信譽嚴重損害,出版社最後接受讀者退書,也導致經濟上之損失。

(一)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有權決定要以本名、別名(指筆名或藝名)或不具名方式,發表其著作。陳萱儒以「田中實加」為名,發表她的「灣生回家」一書,可認為是以「田中實加」為筆名,這是她在著作權法中所保護的著作人格權當中的姓名表示權。至於她虛構「灣生」後代,並冒稱「田中實加」是「灣生」外婆為她所取姓名,以欺罔讀者,則是另一回事。

(二)著作品質無關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之保護,只管創作者有沒有智慧的投入,並不管創作品質的良窳或內容是否屬實。「灣生回家」的作者到底是「灣生」後人,還是道地的台灣人,都不會影響「灣生回家」這本書的著作權。

「灣生回家」究竟是虛構的小說,還是真人真事紀錄,作者與出版社必須先有共識,這牽涉到雙方嗣後的責任。一般對於虛構的小說,作者的寫作空間很大,國外很多出版社,基於行銷之考量,對於小說的名稱、結構、情節或結局,乃至字數等,常會有所干預。作者依據著作權法,雖有禁止不當修改權,但除非是知名作家,才可能有堅持的籌碼,一般作者基於出版機會難得的現實,或是信賴出版社的行銷專業,對於出版社的建議,通常都會從善如流。

對於真人真事的紀錄或敘述性出版,出版社的編輯就很重要了。求證與合乎邏輯,是編輯的基本能力與責任,不能輕易妥協。出版品雖是作者的作品,但出版社的信譽也壓在其中,因為作者的個人觀點可以不同,而編輯的專業並不被允許出版一本虛構事實的傳記或紀錄報導。陳萱儒的「灣生」後人身分及所述種種的真實性,早先已有人提出質疑,最後是被爆料,然後由陳萱儒道歉確認。從雙方接觸、出版到外界質疑,出版社或編輯沒有任何懷疑、查證等舉動,是出版社與編輯最大的錯失,接受讀者退書,只能算是就此嚴重措施對讀者的起碼補救措施。

(三)出版合約之保證條款

出版合約通常都會約定保證條款,作者必須保證其創作內容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並不得另為有害該著作出版權益之行為,如有違反,應出面處理,自負侵害責任,並對出版社承擔因此所受損害之責任。

陳萱儒的假冒行為,包括在「灣生回家」或「我在南方的家」使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都必須透過事實認定,若最後被認定屬實,就必須對出版社承擔合約責任。不過,如果陳萱儒能證明出版社對於事實之查證與有過失,或是根本默許,則保證條款要如何執行,將成另一個爭議。

五、結語

「灣生」是個日本侵略中國的時代產物,「灣生回家」的作者虛構身分,弄得風風雨雨,讓「灣生」的事實存在蒙上不白之冤,台灣社會夾雜在其中,似乎也是因為某些情節,才讓各方鬆懈了嚴謹。著作權的議題在本案少被關注,不過,未來出版社對於史實紀錄作品的出版編輯,除了應更嚴謹外,也許在合約中更應要求作者對於事實,必須有誠實的保證條款,才不會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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