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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記的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05.08.02.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日前,發生名人出資請人寫傳記,後來以手稿品質欠佳,拒付報酬,卻又另請他人潤稿,被控詐欺及侵害著作權,引發不少爭執。

名人出傳記,是很普通的事。但名人傳記的權利歸屬,就不是那麼容易弄懂了。傳記的相關議題疑義,名人要知道,出版社要清楚,寫手也不能迷糊。

一、找誰來寫傳記?

寫傳記不是簡單的事,要能恰到好處地描繪傳主的人格特質,不能吹捧過頭,也不能有所偏見,對於傳主出身或其專業領域,也要有一些了解,才能使訪談順暢,敘寫精確傳神。

好的傳記不會輕易交給自己不熟的寫手,通常要先清楚寫手個人的履歷背景,看看他過去的作品,才能找出適當的人選。與其事後發現差距過大,不如事前掌握寫手相關資訊。

二、著作權歸屬

出錢請人寫傳記,屬於著作權法第12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實際完成傳記的寫手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將來出書的時候,寫手是著作人,他可以自由出書或利用傳記的內容。至於出資的傳主,雖然沒有取得著作人地位,也沒有著作財產權,但是依法還是能利用該傳記,只是利用的範圍易生爭議,若能事先約定清楚,避免後續爭議,總是好的。

如果想要改變著作權法前述的原則性規定,出資的傳主就要與寫手事先約定好,寫出來的傳記,要以誰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有時候,出資的傳主會希望完全掌握自己的傳記,透過合約約定,以自己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實際完成著作的寫手,只能當個影子作家,對於所完成的傳記,完全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如果寫手很知名,文筆又極佳,讓他來執筆,與有榮焉,傳主就不會堅持要當傳記的著作人,只要取得著作財產權就好了。也有些時候,是出版社找上傳主出傳記,傳主樂得留一些人生紀錄,願意配合,可能就只是成為單純傳主,既不是傳記的著作人,也不是著作財產權人。偶爾也有傳主雖不是著作人,但對於傳記享有部分的著作財產權,或是透過口述生平的授權方式,依據傳記出版情形,分享銷售版稅。

三、授權傳記

實務上常見所謂的「授權傳記」,可以分成三種情形,一種只是傳主或其繼承人授權發行的傳記,但其內容完全由寫手自行蒐集資料撰寫,傳主或其繼承人不再過問;另一種是傳主或其繼承人接受訪問,由寫手整理後直接出版;最後一種則是傳主或其繼承人不但接受訪問,寫手整理完成後,還要經傳主或其繼承人確認過才准出版。所以,市面上所稱的「傳主唯一授權發行傳記」,到底是屬於哪一種,讀者必須審慎明辨,對內容才不會大失所望。

「授權傳記」有傳主或其繼承人的官方加持,固然看似權威而具可讀性,但其內容必須關切傳主或其繼承人的感受,有時難免過於美化傳主,無法呈現真相。如果還必須傳主或其繼承人逐字審核滿意才能發行,恐怕內容更充滿隱晦虛假,難以卒讀,「授權傳記」其實是利弊參半。

「授權傳記」的授權條款,還可能包括「保密條款」或「限制公開期間條款」,前者限制了寫手不得洩漏傳主或其繼承人所不欲公開的隱私,而後者則可能使傳記公開的時間延後,例如,等傳主或相關人等故去之後,才能公開發行。

四、「非授權傳記」未必侵權

如果不想受制於傳主或其繼承人,要有獨立自主的撰寫空間,「非授權傳記」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不過,傳主或其繼承人可不可以主張侵害著作權,或以甚麼理由反對呢?

「非授權傳記」既非經傳主或其繼承人授權,應該就無法採訪傳主本人或其繼承人,聽聽他們對傳主相關事蹟的原委與觀點。相對地,撰寫者可以透過相關已公開資訊的蒐集、整理、觀察、分析,再加上採訪相關人士獲得的資訊,同樣可以撰寫出更寬廣、忠於事實且不受限制的傳記。

「授權傳記」有傳主或其繼承人加持的賣點,但「非授權傳記」的出版品,法律上並不須要傳主或其繼承人的授權,因為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非授權傳記」的撰寫者不能大量複製傳主的文章、演說,不能任意利用他人所拍攝的傳主的照片,因為這是著作權法保護創作者的「表達」,但著作權法無法保護「表達」所傳遞的「觀念」或「事實」。傳主或其他人對於傳主的出身與過往履歷等客觀存在演進的事實,並沒有排他的專有權,不能禁止別人撰述。任何人依據既有史料,撰寫「唐太宗傳」或「陶淵明傳」,從來就不需要獲得誰的同意,也不可能獲得古人授權。即使是傳主過去的文章或演說,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的合理範圍內引用,也仍有合理使用空間,不必取得傳主、其繼承人或其他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只是要特別註明出處,讓讀者知道哪一部分是傳主或其他著作人的創作即可。

五、其他人格權之考量

傳記的撰寫必須大量使用到照片,著作權的議題不可輕忽。過去曾經有出版社誤用傳主所交付他人拍攝的傳主照片,雖然照片主人翁是傳主,但出版社使用照片卻未經拍攝者同意,反而引發侵害著作權爭議。

「非授權傳記」使用照片,如果傳主是公眾人物,很容易在公開活動中被拍到照片,取得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使用於傳記上,是比較安全的作法。當然,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傳記目的必要的合理範圍內引用照片,在註明照片出處的情形下,也仍有合理使用空間。

傳主對於自己公開活動的照片,在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使用範圍,也不能主張隱私權或肖像權。更何況,在我國民法中,隱私權或肖像權是屬於一般人格權的一種內涵,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若傳主已過世,就再也不能主張隱私權或肖像權。

傳記也是一種文學的表現,但傳記除了必須有所本,也要考量相關當事人的觀點與感受,撰寫功力相對需要堅實。傳記品質的確保,選定適當寫手最是重要,要不要取得傳主或其繼承人的授權,屬於哪一層次的授權,都有不同考量,而著作權及相關法律議題,也都應該特別留意。這樣,好的傳記才能廣為流傳,並達到紀事傳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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