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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的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05.04.01.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最近,亞馬遜推出二手電子書的服務,允許讀者可以自由轉賣手中的電子書,引起各界的關切。電子書行銷已經數十年,迄今尚無法完全取代紙本書市場,未來也未必能達到完全取代的境界。電子書的定價與行銷方式,在供給方與需求方之間,存在重大歧見,尚待彌平,許多著作權法上的爭議,也仍在發展中。

一、電子書的定價該比紙本書便宜嗎?

房價高漲的年代,三房兩廳的一般標準住宅格局,若能換成兩房兩廳,房價會低很多,省下來的錢,就能讓生活過得更寬裕。

不佔空間的電子書,讓書房沒有存在的必要,替讀者省了大筆錢,如此一來,電子書賣得比紙本書貴,應該有些道理。

不僅如此,儲存於雲端虛擬書櫃的電子書,讓消費者可以隨時隨地,透過各種載具上網閱讀,還能精確快速檢索,這項方便性,也不是紙本書所能提供的。

更何況,紙本書會毀損、遺失,使用壽命有限,電子書永遠不會有這些問題,讀者可以永久閱讀。

相對地,讀者始終認為,電子書不必印製於紙本上、大幅降低庫存、運送及賣場空間等行銷成本,出版社應該將這些好處回饋給讀者,所以電子書的售價應該比紙本書便宜。

電子書的供給方與需求方,在價格上有很大的歧見。

二、「物權」與「著作權」的衝突與均衡

法律上,一般的「物權」規定,是針對有體物進行規範,著作權法所規範的「著作權」,則是屬於「無體財產權」,保護沒有形體的智慧創作成果。消費者買一本空白的筆記本,取得了筆記本的「所有權」,這是民法上的「物權」。筆記本的所有權人在筆記本上書寫繪畫,搖身變成完成「著作」的「著作人」,立刻取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而這本筆記本,變成「著作原件」,依據這本筆記本重製的書本,稱為「著作重製物」。

筆記本及書本的所有權人,一方面是「物權」的所有人,另一方面也是筆記本及書本裡的「著作」的「著作權人」。這時,「物權」及「著作權」都集中在同一人身上,不會有權利衝突的問題。

日常生活中,買了房子,取得房子在法律上的「物的所有權」,基於這項「物權」,可以自己住,也可以租給房客或是轉賣,但買了充滿「著作」的筆記本及書本這些紙本書,情況則有些不同。

著作權法規定,複製著作或將著作內容對公眾提供,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範圍,前者包括「重製權」、「改作權」或「編輯權」,後者包括「散布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任何人做這些行為,都應該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消費者買了紙本書,只取得紙本書在民法上「物權」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紙本書裡「著作」的「著作權」。消費者閱讀紙本書裡的「著作」,因為不涉及「著作權」的行為,當然沒問題。若要把紙本書出租或轉賣,在「物的所有權人」地位方面,雖然沒有問題,但因為消費者不是「著作權」的權利人,而這些涉及到「出租權」及「散布權」的行為,就會與「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相衝突。

於是,著作權法在這種情形下,做出均衡規定。在還沒有賣出紙本書以前,保護「著作權人」的「出租權」及「散布權」;一旦賣出紙本書後,「著作權人」既然已經曾消費者身上取得賣書的好處,對於所賣出去的紙本書,就不能再以「出租權」及「散布權」,限制消費者「物權」上的「所有權」,應該允許消費者把紙本書出租或轉賣,這就是學理上所稱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對應於著作權法的,就是現行第六十條及第五十九條之一的規定。

三、付錢買電子書,到底買到甚麼?

消費者付錢買電子書,是一項交易行為,但消費者付了錢,到底買到甚麼,有必要弄清楚,因為這會影響後續處理電子書的法律權利。

起初,電子書內容被儲存於光碟片,消費者付錢取得光碟片,這和購買紙本書沒有不同,所以,消費者依舊可以出租光碟片或轉售二手光碟片。然而,當電子書的行銷模式,改以讓讀者自己透過線上下載數位格式檔案,或是儲存在雲端書櫃以供隨時讀取時,現實上並沒有任何有體物的交付,法律上自然也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效果,而僅是「著作利用」「授權」的債權行為的契約約定。

關於著作利用的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又為了要保護著作權人,更進一步規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此外,基於授權利用雙方當事人之信賴關係,同條文第3項還規定,這種一般消費性的授權,「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購買電子書的消費者既然僅是獲得閱讀電子書的授權,則要怎麼利用電子書,就必須完全依據授權條件,包括用甚麼方式、設備閱讀、可以看一年五載,還是永久、可不可以分享給親朋好友閱讀,或是能不能整個閱讀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都要在授權條件裡,逐一明定。通常這些授權條件,都是供給方單方面以定型化契約決定,消費者只有要不要完全接受的一次考量機會,絕對沒有來來回回,討價還價的餘地。

三、二手電子書是授權條件

電子書的行銷是一種授權,卻未必是著作權法的授權。因為,著作權法的授權必須是針對著作權範圍的行為,例如,可不可以重製一份或是上載網路,前者是「重製權」範圍,後者是「公開傳輸權」範圍。電子書的行銷,讓消費者可以閱讀「著作」的內容,但「閱讀」並不是著作權的範圍,著作權人並沒有一項著作財產權稱為「閱讀權」。所以,電子書的行銷,只是民法上的一般授權契約而已。

著作人在著作權法中有「出租權」,並沒有「出借權」。所以,除了透過立法,引進北歐國家「公共借閱權」概念,由政府編列預算,依據公共圖書館借出圖書的情形,補償著作權人的損失,否則,圖書館買紙本書借給讀者,出版社沒有反對的權利。

電子書的民法上一般授權行銷,可以改變這項市場秩序。個人讀者買的電子書比較便宜,圖書館買的電子書就比較貴,若買個人版的電子書,當作圖書館出借的版本,就會構成違約行為,要依合約賠償。同理,線上鎖碼的電子書,只限於購買的消費者本人閱讀,如果要與家人分享,可以購買「家庭版」的電子書,同一時間可以由不同家庭成員線上閱讀,也不必共用一個帳號密碼,就能夠繼續維持自己的閱讀隱私。

知道了這個道理,就能理解亞馬遜推出二手電子書服務的真義。既然消費者希望能轉賣二手電子書,即使不能如紙本書一般適用著作權法中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亞馬遜基於提高消費者購買電子書意願的考量,還是可以透過民法上的授權合約,推出二手電子書服務,經由線上技術控制,讓消費者把先前買的閱讀電子書權限,轉賣給他人,自己不能再能閱讀電子書內容。

四、所有權真的很重要嗎?

堅持擁有「所有權」,其實是一種迷失。仔細想想,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一切都只是暫借用。我們從未真正擁有豪宅美舍、金銀珠寶的「所有權」,對於書籍的「所有權」,也是一樣的道理。既然是這樣,電子書的行銷,讓閱讀著作內容的效果更好,「所有權」不是重點,也許價格才是消費者應該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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