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資訊的分享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05.02..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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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的網路世界,有價的智慧成果
網路是個自由的世界,資訊被自由地流通,自由地分享。不過,「自由不等於免費(Free is not free)」,網路資訊並不是真的可以免費且毫無限制地流通、分享,「智慧有價」及「授權利用」,仍然是網路資訊分享必須遵循的規則。
創作者完成一件著作,無論是文字、照片、圖案、影音或APP等,依著作權法規定,就自動地就享有著作權。當創作者將他的著作上傳facebook、YouTube或其他任何網路平台,固然是願意與大家分享,但他並沒有放棄著作權的意思。所以,還是要依其意願來分享,不可誤以為就不受著作權保護了。
網路讓著作可以被自由地與大家分享,但智慧成果是有市場經濟價值的,即使使用者是免費、自由接觸著作,但其實創作者還是可能透過適當地商業模式,獲取一定的報酬,以做為繼續創作的實質或精神支助。如果使用者未依創作者的意願,隨意轉貼流傳,就可能違背了創作者的授權意願,破壞了創作者透過商業行銷模式以獲取適當報酬的市場機制。
二、自由分享不等於免費分享
創作者願意與大家分享創作,但使用者仍然必須在創作者所同意的範圍內,使用創作者的著作,這是一種授權的法律概念。創作者透過網路分享平台或網站分享著作,有很多外人所不知道的思考與商業機制在其中,若使用者任意分享,就會使這些目的或機制失靈,造成創作者的損失。
過去,「智慧有價」及「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使用者必須付費,才有機會接觸著作,這是一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傳統商業模式概念。如今,使用者免費、自由接觸著作,創作者卻仍可以獲得不少經濟上之收益,這是因為創作者從使用者對其著作之點閱,可以轉向分享平台或是周邊廣告主分配點閱收益或廣告利益,這是一種「羊毛出在狗身上,豬來付錢」的創新商業模式。「點閱率」既是創作者收益的主要來源,若使用者轉貼著作,讓其他使用者在創作者所無法控制之網頁點閱,就無法計算入創作者作為拆帳基礎之「點閱率」,造成其收益上之流失。
三、免費資訊其實是高價商品的廣告
創作者另一項思考,常常是透過讓使用者免費、自由接觸著作,吸引使用者到訪特定網站,以便順便點閱、消費需付費之商品或資訊。也就是說,免費提供給使用者自由接觸之著作,其實是一種吸引使用者上門消費的廣告,網站上的商品或資訊,才是創作者最終想要行銷出去的收費標的。於此情形下,若使用者將廣告任意轉用,使這些資訊沒辦法與創作者所欲行銷的商品或資訊結合,則免費提供的資訊,其廣告效用將落空,嚴重影響創作者之利益。例如,以免費的旅遊或醫療文章,促動使用者消費的意念,達到創作者行銷觀光旅行團、高級醫材或醫美手術等商品之目的,又例如,在官方網頁上以免費的單曲影音演出檔案,吸引粉絲前來選購高價的現場演出門票或周邊商品等,這都是典型的以免費資訊廣告行銷販售最終商品之手法。
四、合法鏈結與非法分享
在著作權法的涵義下,轉貼他人的文字、照片、圖案、影音或APP等著作,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未經授權,在網路上以轉貼方式分享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了有合理使用之依據,原則上必須取得創作者之同意,否則即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不過,透過以網路鏈結方式之分享,只是將使用者送往該特定網頁進行點閱或瀏覽,或是在自己的網頁上開一個視窗,讓使用者在自己的網頁點閱或瀏覽該特定網頁之內容,當原網頁之內容刪除或下架,鏈結將會失效,自己的網頁上的視窗,也無從顯示該特定網頁之內容。
以網路鏈結方式之分享,鏈結者本身並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不涉及著作權法所定對於著作之利用行為,無須取得創作者之同意。網路的基本概念,就是網網相連,自由流通,除了以網頁技術限制他人鏈結,創作者在法律上並無權利禁止他人鏈結。
雖然鏈結者本身並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其鏈結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司法實務上認為,若鏈結者明知是未經授權而在網路上流通之著作,竟還加以鏈結,這是擴大他人侵害著作權行為之效果,應與實際侵害者共同承擔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責任,或必須承擔對實際侵害者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幫助犯責任。
對於網路上流通的資訊到底是不是非法上傳的,在客觀上如何確認鏈結者是否明知它是非法的卻又故意鏈結?一般的文章或MV,鏈結者可能不能確知到底是創作者主動上傳的廣告內容,還是由他人非法上傳,但整部商業電影或整本小說,都是商業市場上必須付費才能被接觸的,不會有哪一個電影公司或出版社,會主動地在網路上與大家免費分享,鏈結者應該很清楚其顯然是有人非法上傳者,竟還進一步鏈結分享,就很難主張免責。
五、網路分享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分享,也有一些合理使用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雖然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基於時事問題之自由傳播流通,若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所以,若是在網路上發表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想被他人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就要特別註明不許轉載,否則,只要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就很容易被合法地直接轉載分享。
此外,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又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不管是不是在網路上發表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分享,這也是為了讓公眾自由接觸的合理使用規定。
以上所定可以自由利用的標的,應該只限於口語及文字,並不包括照片、漫畫或電影片,在分享利用時,要特別注意,有所限制。
網路上的資訊容易取得,但利用上要尊重創作者的意願,不確定是創作者同意分享的範圍,除非確認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資訊,否則,千萬要再與創作者確認,才能避免構成侵害著作權。當然,透過鏈結合法內容,達到分享目的,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