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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翻譯權的發展看智慧財產權保護思維

作者:章忠信
111.04.13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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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以翻譯外文著作起家的桂冠圖書公司吹了熄燈號。有人說,它是當年靠翻譯盜版成立的。

嚴格來說,當年的翻譯不是盜版,因為,著作權法在當年故意不保護外國人的翻譯權,以加速本國對於外國人外文創作的語言轉換,有利知識引進。隨著世界潮流的發展,著作權法在81年增訂外國人翻譯權的保護時,還擔心外國人拒絕授權,同時在著作權法第67條及第68條建立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使得一件外國語文著作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在我國還沒有中譯本時,可以向著作權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付費後翻譯發行。

直到87年為了以已開發國家之資格申請加入WTO,自認為有能力透過商業談判取得翻譯授權,才將翻譯權強制授權條文刪除,讓外國人享有完整的翻譯權。

保護智慧財產權不是絕對真理,智慧財產權制度也不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而是利益分配的制度。人類智慧原本是公有共享,透過彼此學習、模仿,以共求進步。是因為科技快速發展後,讓智慧成果之複製及散布,可以產生重大經濟利益,所以要建立智慧財產權制度,重新分配利益。

著作權法先給著作人版權,也就是翻印製版的權利,但不給翻譯權。後來才逐步再給翻譯的權利,讓著作人有更多的權利。

學習、模仿求進步,遏止盜版、仿冒,求公平。從這智慧財產權法制建置發展歷史來看,就會知道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是利益重新分配,不是絕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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