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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性」、「表達」及比對系統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7.05 最後更新111.07.07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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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之討論中,常常述及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司法實務上認為,「『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有些大學,則號稱要進行「原創性」比對,以確保論文不是抄襲的。

「原創性」與「表達」,是不同的概念,而比對系統的功能,可以檢視「表達」之「相似率」,卻無法直接處理「原創性」之比對。

能證明某個觀點是自己之「原創」,仍不能證明是自己之「著作」,因為,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同法第十條之一又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如果,自己對某個觀點具有「原創性」,但始終未完成「原創性」之「表達」,就只能說是一個「發想者」,而非「著作人」。

「原創性」固然是著作權法保護之重要因素,但終究必須透過完成「表達」,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果僅是某個觀點的「發想者」,而非完成「著作」之「著作人」,因為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某個觀點的「發想者」,只能獲得學術地位上之肯定,卻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所稱之「原創性」,其實是「表達」之「原創性」,而非「觀念」之「原創性」。一個「觀念」,可以有不同方式的「表達」,例如,不同的遣辭用句等文字敘述,或是各式圖表的呈現,個不同角度之拍攝。每一個不同方式的「表達」,其「不同方式」,正是「表達」之「原創性」所在。

一個蘋果,該如何以素描方式呈現,有不同方式的「表達」,每一個素描者都有其不同之獨立判斷,五十個素描者,分別就同一顆蘋果所素描出五十張蘋果圖,每一個素描者就其所完成之蘋果圖,各自享有著作權,不會因為都是畫同一顆蘋果,而失其「原創性」。

當某人能證明某個觀點是其「原創」,他還必須證明自己有「著作完成」,才能主張著作權,不必然因為有「原創性」,就會有「著作」,能享有著作權,就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因為,他可能只是某個觀點之「原創者」,卻沒有「著作完成」,反而是用了他人對其「原創」觀點之「表達」,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目前,各大學通用之論文比對系統,不管是「Turnitin」,還是「快刀」系統,都是「相似率」比對,比的是「表達」之相同或相似,也就是「文字逐字相同」或「段落文字近似」,無法比出「概念」之「原創性」。

一個獨立的創意發想,可以用不同文字表達,一個研究成果,可以用不同文字敘述方式呈現。「相似率」比對系統,無法直接比對「原創性」,只能透過文字不合理之「相似率」及比對後之並列結果,偵測出異常,協助領域內專家進一步否定其「原創性」。但抄襲「概念」之乾坤挪移高手,只要以不同文字重新敘述他人之「概念」,「相似率」比對系統根本無法偵測出來。

若說要比對「原創性」,其實應該是利用「Turnitin」的「相似率」比對,才有辦法讓領域內專家進一步否定其「原創性」。「原創性」,依目前之技術,應該是無從以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的。不過,用功的學者,若對於領域內之發展有全盤掌握,一篇論文是否有創新見解,是能瞭若指掌的。不過,著作權法或學術論文的「原創性」,重視的是獨立撰寫,各自表達呈現,不要直接複製他人文字或圖表,倒也沒有要求必須類似專利法的「前無古人」之「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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