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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魚數吃的著作權與學術倫理議題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10.08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店家一魚數吃的行銷

路過石門水庫,常常會看到店家打著「一魚八吃」或「活魚三吃」的招牌,招睞饕客。

「活魚三吃」,是一條活魚切割成三部分,以三種方式烹飪,整條魚全下了饕客肚子。饕客買單時,只付一條魚及三種烹飪方式的錢,店家並沒有多收三條魚的對價。

二、學術上「一魚三吃」的弊端

學術上的「一魚三吃」則不然,他是指寫論文的人,將相同內容使用於三篇不同著作中,藉以獲得三項好處,不管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肯定是違反學術倫理的。

有個縣市長參選人,被指控學位論文抄襲先前在研究機構的工作報告及期刊論文,不具誠信、侵害前東家著作權,應該退選。先前所屬研究機構負責人,在立法院被迫表態,推翻先前所說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說法,改口要提告前員工侵害著作權。

一魚三吃,一個紅燒,一個清蒸,一個砂鍋魚頭。

砂鍋魚頭那鍋,雖然其他的料加很多,但鍋裡的魚頭,仍是紅燒與清蒸那條魚的同一個魚頭。殷實店家會向饕客交代清楚,不會多收不該收的錢。

學術倫理或著作權方面,也可作相同比擬。

三、學術上「一魚三吃」的爭議分析

(一)爭議的發生

引起爭議的縣市長參選人,分別完成工作報告、期刊論文及學位論文,媒體報導的各方說法,並未顯示哪一個著作完成在前,或是發表順序如何,還是其實是先完成一份資料,再視情況使用於學位論文、工作報告及期刊論文。

(二)著作權的爭議

1.著作權之歸屬

假設涉案當事人的工作報告或列名第一作者的期刊論文完成在前,學位論文完成在後,這當中就會有很多著作權議題待解。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作者完成著作,自動享有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著作權。不過,如果是員工完成的職務著作,除非另有約定,員工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屬於經濟利益的著作財產權,則歸雇主享有,員工對於這項著作,不能因為是自己完成的,就任意使用。

2.著作之利用

在著作權法方面,員工依其使用情形,可以有兩種做法。一種是「二次使用」或「大量引用」,這必須依第37條獲得雇主同意,否則將構成侵害雇主的著作財產權;另一種是「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屬於第52條的「合理使用」,無須取得雇主授權,雇主甚至無權反對。

在「引用」既有著作方面,一方面是尊重既有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另一方面是要讓讀者可以找得到既有著作,進一步閱讀全部內容或查證有無斷章取義。所謂「引用」,是指以上、下引號及註解,讓讀者知道引號內的那一段話是來自特定來源。如果沒有這樣做,讀者看不出來,就不是該條的合理使用,而是單純「重製」的行為。所以,第64條要求第52條的「合理使用」,須「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所謂「以合理方式」,總以所註明之資訊,使讀者找得到既有著作為必要。依據法院實務判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如果沒有區隔「原創」及「引用」,讓讀者誤以為「引用」部分是「原創」,就不是第52條的「合理使用」,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3.共同著作之利用

所謂「共同著作」,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並不是所有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完成之著作就可稱為共同著作,必須要有主觀上的共同創作合意與客觀上的共同創作行為,也就是說,在主觀上,各著作人間要有一同創作之意思合致,客觀上,還要各著作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才是共同著作,例如三人共同執筆完成一篇論文,彼此相互修改再修改,最後混合成一體,無法分出那一部分由何人完成,固然是共同著作;即使是一人寫前言、一人寫中心部分,一人寫結論,但因個別分離部分則無法獨立,也可以被認為是共同著作。

共同著作之第一作者以合理使用方式「引用」共同著作,還是要依前述方式,以上、下引號及註解,讓讀者知道引號內的那一段話是來自先前的哪幾個著作人一起完成的共同著作。如果是超越合理範圍的使用,就必須取得其他共同著作人的同意。

雖然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共有著作財產權的其中一位著作財產權人要使用該著作時,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但各著作財產權人「不得拒絕同意」,不等於利用人「可以不必取得同意」。共同著作之一位作者,要使用該共同著作,仍應先取得其他共同著作人的同意,不會因為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想要利用的一位著作財產權人,對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就「可以不必取得同意」,沒有經過同意就使用,還是可能侵害其他共同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

(三)學術倫理的爭議

學術倫理的標準更高,「透明」是核心原則。員工要利用自己的職務著作,另外發表期刊論文,或是撰寫學位論文,除了要遵守前述著作權法規定,還要明白交代這是自己的職務著作,一方面是尊重雇主的著作財產權,另方面也是讓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讀者知悉研究過程。

無論如何,若當事人將同一內容使用於工作報告、期刊論文及學位論文時,都沒有註明出處,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讀者,都以為是每次新完成的內容,肯定是有違反學術倫理的。

此外,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著作之「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概念」或「發現」。員工即使沒有直接複製自己職務著作的文字、圖表等「表達」,而是另以文字、圖表呈現該職務著作的「概念」或「發現」,雖不涉及著作權議題,但若未交代是來自該職務著作的「概念」或「發現」,仍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權法的規定及學術倫理的要求,向來被輕忽,沒有被認真遵守,選舉期間就容易成為黨派操弄的素材,支持者與反對者不必惑於政治立場,產生雙重標準。大家從此認真遵守著作權法的規定及學術倫理的要求,應是此次選舉最大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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