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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營運系統或平台委外之權利義務規劃剖析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2.07.03   最後更新1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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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組織,無論政府機關、學校、公司行號或公協會,都會有建置一套線上系統或平台以供業務營運之需。由於組織內部通常並無專業人力足以擔任開發、維護這套複雜軟體之工作,委外成為最具實益之方式。如何確保委外開發之系統或平台可長可久,得隨時根據組織業務發展,調整其功能,強化其效用,達到最高效益,成為組織最大之考驗。這當中,涉及技術、法律及契約之適當規劃及落實。

委外過程中,組織要能清楚描述系統或平台功能需求,是最重要之開端。在受託方開發過程,亦得根據自己專業經驗,向委託方之組織提出更具效率之方向或增減功能之作法,而不僅係單方面接受委託之需求及規格。受託方最重要之角色,在以技術服務委託方,滿足其需求,甚至提供委託方原先所未設想到之功能之建議。在完成委託方之託付所需功能過程中,受託方必須持續透過系統或平台之規劃、撰寫新程式、尋求既有程式之使用權限、整合各種資源,完成最後成果,並須確保該系統或平台能持續正常運作一段時間,遇有任何缺失,能隨時調整修正,才能確保並提升系統或平台功能。

在法律方面,委託方與受託方之關係,無論係基於委任或承攬契約,此種無中生有之系統或平台建置,均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認為,委託方與受託方係平等關係,對於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雙方得透過契約,約定其著作權之歸屬。若雙方未有任何約定,著作權法基於尊重及保護實際創作者之立法精神,就規定直接以受託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出資之委託方,則因其出資之事實,於第三項規定使其有權利用受託方完成之著作,以符合出資之目的,也使雙方利益達到均衡。

如果出資之委託方認為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原則性規定不符合其所需,則得透過契約改變這項原則性規定。這項契約可以有兩種可能之約定:

一、以出資之委託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以受聘之受託方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之委託方享有。

第一種以出資之委託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約定,其考量點在於取得著作人地位之後,對外可以隱藏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事實,使外界以為該系統或平台係委託方自己所開發完成。另一方面,不必擔心受託方以著作人之地位,行使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禁止不當變更權,阻礙委託方組織對該系統或平台後續的任何修改或調整。

第二種以受聘之受託方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之委託方享有之約定,其考量點在於受託方著有聲譽,希望讓公眾知悉該系統或平台係其代委託方組織所開發完成。另一方面,委託方亦期待受託方為確保受託方於該領域長期以來建立之聲譽,必然會努力發揮該系統或平台之最佳功能,並維繫其正常運作。

除了法律及契約就系統或平台之著作權歸屬進行安排之外,更重要的係系統或平台建置過程之變數控管及建置完成後之營運維護。

一般系統或平台委外開發建置,均會依工作階段、期程,分期付款,其過程之變數控管,甚為著要。由於雙方互動爭議或受託方本身之因素,有可能使委託案中途夭折或難以為繼,導致委託方之完成時效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為避免造成委託方之不利益,合約上及執行上必須有所安排及落實。例如,第一期請款時,受託方必須同時檢附相關文件,包括參與人員關於智慧財產權歸屬之同意書、全案有利用既有著作時之使用權利書,該項文件必須敘明是否有權利移轉給委託方,或是委託方得使用之條件、期間長短等;在第一期以後各期請款時,則需交付已完成工作成果,包括軟體原始碼檔案。常見之委託方困境,發生於前期款已支付,但委託方手上卻無受託方任何成果,一旦受託方不再配合繼續履行合約義務,委託方已支付之費用無法收回,重新委託他人從頭開始規劃建置,已經過之時間白白耗費。此時如有已支付前期款所獲致之權利文件及包括原始碼之進度成果,就有機會自行或轉而委託他人據以繼續執行未完成部分,既不浪費前期款,更重要的是不至於耽誤原計畫之執行期程。在此情形下,委託方就能在公平之地位,與受託方進行繼續完成履約之談判,不因委託方已付出成本難以回復或結案之時效壓力,而受制於受託方。

系統或平台建置完成後之營運維護,是另一項重點。系統或平台建置與完成後之營運維護,甚或升級,其實係兩件事。系統或平台建置與完成後,受託方依合約必然有一定期間之保固義務。但保固期間有限,系統或平台之營運,通常都會超過保固期間,此後之維護或升級,若雙方條件不合,未必仍會由受託方承接。若委託方於系統或平台建置過程,能依前述方式進行合約上及執行上之安排及落實,就有較大之獨立空間,於受託方保固期間屆滿後,考量是否繼續與受託方合作,確保系統或平台之正常營運或升級。

不僅於系統或平台建置及其後之營運維護,需注意後續營運、升級之預先準備,不少既有資料標記、統計及分析之委外,亦有類似議題。首先,原始資料之蒐集、儲存及持有,委託方必須與受託方約定,無論原始資料是否由受託方直接蒐集取得,結案後必須將原始資料交付或交還委託方;其次,若原始資料標記、統計及分析後,其儲存、讀取或後續加值,需透過特定之工具軟體者,委託方並應要求受託方提供必要之技術,確保委託方於委託合約屆至後,仍得獨立自由儲存、讀取完成標記、統計分析後之資料,並得進一步加值。

其實,系統或平台之建置及隨後之營運維護,或是既有資料標記、統計及分析之委外,均涉及商業機制,誰需要誰,誰較有談判地位,沒人說得準。不過,理解法律規定,知道契約條款約定之可能,預先進行法律與契約關於權利義務之安排,並落實技術之文件、檔案等移轉及權利歸屬之約定,才能在公平合理之基礎下,完成系統或平台之建置及隨後之營運維護、升級,或是既有資料標記、統計及分析、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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