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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與智慧財產權的交會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2.08.04.
ch7943wa@ms12.hinet.net 

Q:行學術研究時,應該留意什麼對於智慧財產權議題呢?

A:
學術倫理的核心議題,就是「透明」,也就是要清楚地讓讀者或審查委員知悉,這是不是你寫的,是不是第一次發表的內容。沒有寫論文的人,不管對這篇論文有多大貢獻,都不該是作者;每一次的發表,都是第一次發表的內容,不該重複發表,自我抄襲。在這個意義上,其實學術倫理的要求是高於智慧財產權法制要求的。智慧財產權方面,我自己的創作要發表幾次,是我的自由,但學術倫理不允許重複發表,也不允許同樣內容,出現在自己不同的論文中。即使是有必要引用自己先前發表過的內容,也應該註明出處,讓大家知悉這些內容先前已出現在自己的哪一些著作中。

Q:「抄襲」有沒有甚麼明確的定義?

A:
著作權法裡並沒有「抄襲」這個用詞,著作權法裡的「重製」或「改作」,比較接近一般所稱的「抄襲」。不過,學術倫理對於「抄襲」的認定標準,要比著作權法的「重製」或「改作」,更加嚴格。

直接把別人的文字或圖表拿來使用,沒有交代來源,讓讀者或審查委員誤以為都是你自己的創作,不但構成侵害著作權,也違反學術倫理。

但有時候雖然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卻違反學術倫理。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並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概念」。所以,看了他人論文,知道某一個創新發現,用自己的文字或圖表,闡述這一個創新發現等「概念」,因為沒有使用他人論文的文字或圖表等「表達」,並不會構成「重製」或「改作」,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因為這一個創新發現等「概念」,是他人的發想成果,如果沒有註明出處,就會構成「抄襲」他人的「概念」,屬於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

Q:
「重製」和「改作」,有甚麼差別呢?

A:
著作權法的「重製」,簡單說,就是再現原本的內容。一字不漏,完全複製,當然是「重製」;即使只是改一、兩個字詞,也算是「重製」。

至於「改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是依據原著作,有加上自己智慧成果在其中的「另為創作」。

Q:
「概念」或「創意」的抄襲,算不算是侵害著作權呢?

A:
前面說過,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並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概念」。所以,使用別人的文字或圖表,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利用著作」,如果不構成合理使用,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沒有使用別人的文字或圖表,只是使用別人文字或圖表所傳達的「概念」或是「創意」,另外以自己的文字或圖表進行「表達」,並不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利用著作」,不會有著作權議題;但如果沒有註明「概念」或是「創意」之出處,讓人以為是自己發想的「概念」或是「創意」,就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

Q:
甚麼是「合理使用」?判斷標準何在?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能不能用論文比對系統的相似率來檢驗?

A: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甚麼是「合理使用」,同條文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寫論文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但這條「合理使用」規定,是有一定條件的,包括(1)是為評論、介紹或文獻回顧等目的之合理、必要範圍,(2)要讓讀者或審查委員清楚知道哪些是你自己的創作,那些是「引用」別人的著作,而且(3)要以合理的方式註明出處,讓人知道是誰的著作,而且找得到原著作。

如果把別人的著作,當作是自己的著作,讀者或審查委員都看不出來,誤以為都是你寫的,就已構成侵害著作權,也違反學術倫理,根本不必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

關於論文比對系統的相似率,不能直接與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劃上等號。因為,相似的部分如果是使用引號標註的既有著作或法律條文,根本與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無關;反之,剽竊他人「概念」,另外以自己的文字或圖表進行「表達」,不侵害著作權,但構成違反學術倫理,這種情形,論文比對系統根本比對不出來。所以說,對偷懶的人而言,論文比對系統的高相似率,確實可以比對出嚴重抄襲部分,但應該注意排除使用引號標註的既有著作或法律條文部分;但對懂得以自己文字及圖表規避論文相似率比對系統的人而言,低相似率仍可能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形。

Q:
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應該是屬於誰的?實務上,很多教授有實際參與學生學位論文的完成,老師不能對學生的學位論文主張著作權嗎?

A:
學位論文一定必須是學生自己寫的,指導教授怎能幫學生寫論文?如果指導教授幫學生寫論文,學生的學位論文是與他人共同完成的,還能不能取得畢業資格呢?所以,碩、博士論文的著作權一定是學生的,指導教授只能做「觀念」指導,不應參與學位論文的實質寫作。不能倒果為因,說因為指導教授有參與學生學位論文寫作,所以可以是學生學位論文的共同作者或共有著作權。

至於在學位論文之外,指導教授要不要與學生共同發表其他論文,則是另外一回事,但就是應該與學位論文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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