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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智慧財產權與AI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2.08.04.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5
ch7943wa@ms12.hinet.net

Q:
用AI寫的論文有沒有著作權?

A:
首先,AI是一種電腦軟體,是一種工具。我們很早就用紙筆這些工具在創作,也用微軟的word或powerpoint的軟體程式創作。人們原本就在善用工具創作,現在使用AI這項工具來創作,也不是甚麼新議題。差別在於現在的AI更聰明、有效率,才會引發疑慮。

其次,AI的運作成果是透過程式根據既有資料進行預設演算法的演算結果,並不是人的創作。所以,AI生成成果不是著作。

如果使用AI為工具,讓它幫忙議題發想、設計、蒐集、整理、歸納、分析、建議、翻譯、糾錯等,把它的生成成果當作初擬或建議的內容,因為AI生成成果不一定是對的、完整的,但以使用者的智慧判斷做最後增刪、修正、調整,成為論文的內容,這種善用工具進行創作的行為,並沒有甚麼問題。但如果自己沒有創作,而是直接拿AI演算的成果來當作是自己寫的論文,這不算抄襲,而是造假。因為,抄襲是抄別人的創作或自我抄襲,但自己沒寫論文,卻拿AI演算的成果來假裝是自己寫的,就是無中生有的造假,是嚴重的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

Q:
使用AI生成結果如果構成侵害著作權,應該由誰負責呢?

A:
AI生成的成果,理論上是依據既有資料的演算結果,其會不會侵害他人權益,要視所使用之既有資料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使用者所下之指令是會讓AI產生「重製」或「改作」既有著作之內容,還是只是與既有著作之「概念」或「風格」相近之成果,其中充滿各種變數,無法預測。所以,極度不建議對外直接使用AI生成成果。

AI生成的成果發生侵害著作權的情形,應該由利用該項成果的人承擔侵權責任。就如同委託他人完成成果後,委託人將受託人完成的結果拿來公開使用,對外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固然可能因為沒有侵權的故意而不必承擔刑罰責任,但仍應承擔民事責任。至於對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後,對內如何向應負最後責任之人求償,則是另一問題。

由於委託他人完成成果時,雙方多會在委託契約中約定,由受託人擔保無侵害他人權益情事,並承諾承擔損害賠償義務,如果AI的使用條件沒有類似保證,其生成成果只是供使用人私下參考,則使用人要將這項成果公開利用時,就必須自行承擔侵權的風險。這是使用AI時必須弄清楚其生成成果可以如何使用的重要關鍵,若要對外公開使用時,應特別評估其可能發生的風險。

Q:
使用生成式AI工具所產生的內容或想法,要不要揭露這項事實呢?如果需要,應該如何揭露才是恰當的?

A:
論文應該自己寫,如果引用別人的著作,應該以上下引號標註,以與自己創作的部分相區隔,同時並明示其出處,讓讀者及審查人員知悉來源並找得到原著作。

幫客戶完成著作的商業行為,註明是AI生成的,是要對客戶誠實交代其完成方法;學術倫理要求自己寫論文,至於引述「他人」意見,只能是文獻回顧或評論,AI生成內容不是人的意見,不該出現在學術論文中,有註明出處也不行。

利用AI演算的內容或想法,不該直接使用,否則就是造假,會違反學術倫理。尤其AI演算的內容或想法,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的情形,AI自己也不知道,使用者更應小心風險。

利用AI產生內容或想法後,進一步自行判斷、增刪、調整,完成自己的論文,只是善用AI為創作工具,並無需特別註明。只是這樣的利用結果,還是要文責自負,出了問題,不管是構成侵害著作權,還是違反學術倫理,不能推給AI。所以,善用AI為創作工具,投入自己的判斷、增刪、調整等創作努力,降低對AI的倚賴,才能避免AI可能產生的負面的風險。

Q:
將自己寫的中文論文,用生成式AI翻譯成外文並投稿,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或學術倫理?

A:

其實,這問題與AI沒有必然的關係,而是很多問題在有AI以前,就已經存在,只是我們是否認真面對,並妥適處理。

試想,在有AI以前,學者寫完中文論文,可不可以找翻譯社翻譯成外文後投稿發表?發表時,會不會?該不該敘明自己只寫中文論文,英文則是請翻譯社翻譯的?

又假設自己翻譯成英文,但畢竟英文不是自己的母語,於是,特別邀請系上外國老師協助潤飾,則在發表英文論文時,會不會?該不該在致謝欄中,敘明協助潤飾英文之外國老師姓名並致謝意,同時強調如有錯誤,仍由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如今,只是將過去的翻譯社或系上外國老師,換成由AI擔任這個角色而已,其他的會不會、該不該等議題,都沒有改變。從學術倫理的角度,研究者應該清楚交代是怎麼回事,其他的,讀者是否買單,審查委員如何評斷學術價值,都是他們的事了。

從著作權的角度,利用生成式AI將中文翻譯成英文,僅是AI自動演算成果,不是人的翻譯,演算成果不是著作。AI自動演算成果的翻譯,如果公開使用,仍有使用到原文,應該取得原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利用生成式AI,將自己的中文論文翻譯成其他語文而投稿,如果自己仍享有中文論文的著作財產權,這樣的翻譯結果,雖然因為不是人的翻譯創作,不能享有著作權,但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直接拿去投稿,沒有註明是AI演算成果,可能會被認定是以演算成果取代翻譯創作的造假行為,構成違反學術倫理。至於註明是AI演算成果,不是人的翻譯創作,期刊雜誌是否接受而刊登,則是期刊雜誌的政策問題。

我們也應該進一步探究,學術上為何要求以英文發表論文?如果所屬組織或領域內只在乎研究成果及中文論文表達能力,則找人或AI協助翻譯、潤飾或演算,只要註明是找人協助或交AI處理之事實,就合於學術倫理,其他的事,都是讀者會審查人員是否接受的問題;如果所屬組織或領域內除了在乎研究成果及中文論文表達能力,也要求要有以英文發表論文之能力,以接軌國際,則找人或AI協助,即使註明該事實,也不能被接受,若未註明該事實,則是涉及造假之違反學術倫理問題。

至於利用AI演算後,自己再就該項成果經由「判斷、增刪、整理」後,須達多少比例,才算是自己的創作而不違背學術倫理,則屬於證據及事實認定問題,必須依具體事證判斷,只能說,自己處理得越多,AI演算成果留存越少,也能證明,則主張僅是善用AI為工具創作之理由越容易成立。

Q:
利用生成式AI改寫文章,是否會涉及侵害著作權?改寫後可以降低論文比對系統的相似率嗎?

A:
利用生成式AI改寫文章,其結果在外觀上可能會產生「重製」、「改作」或「觀念之引用」等三種情形。到底是哪一種,則是事實認定問題,必須依據其改寫的結果,個案判斷。

「重製」或「改作」,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利用著作」之情形;「觀念之引用」,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概念」的規定,就不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利用著作」之情形,無須取得授權,但仍應註明出處,才符合學術倫理。

即使是「重製」或「改作」,是否應該取得原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也要看就「重製」或「改作」結果的利用,有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但無論如何,還是要註明出處,才符合學術倫理。

目前,論文比對系統只能比對出內容完全一模一樣或只是改幾個字的「重製」結果,還無法比對出具創作性的改寫或翻譯等「改作」結果,至於比對出「觀念之引用」的,更應該還沒有辦法。不過,通常構成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的情形,都是偷懶而原文照搬或只是改幾個字的「重製」,很容易被論文比對系統比對出來。

Q:
AI代寫情形氾濫,未來可不可能必須要由作者證明自己是著作人?

A:
這情況應該不會發生。因為,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上標示誰是著作人,法律上就「推定」他是著作人。「推定」的意思是,如果有誰質疑著作上標示的著作人不是真正的著作人,他就必須舉證證明這項標示的不實,才能推翻該項「推定」。

當著作人在他的著作上標示他是著作人的時候,認為不是他完成而是AI演算的成果的人,就必須舉證證明這著作是AI演算的成果,否則就是無的放矢。

過去,如何證明一篇論文不是著作人自己寫的,而是找槍手代筆,可以透過口試或面談來確認。未來,如何證明一篇論文不是著作人自己寫的,而是找AI代筆,一樣可以透過口試或面談來確認,沒有不同。

Q:
創作應該如何適當地運用AI?

A:
AI是個效率高的演算工具,有助於議題發想、設計、歸納、分析、建議、翻譯、糾錯等,大家應該善用這項前所未有的好工具,不必排斥,或對AI採取負面想法。只是,大家應秉持「役物,而不役於務」的原則,利用AI工具生成的成果,一定要投入自己的判斷、增刪、調整等創作努力,降低對AI的倚賴,才能避免AI可能產生的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的負面風險。

Q:
面對AI的新發展,學術倫理是否應該做如何的調整?

A:
AI只是人類自新石器時代以來所不斷研發出的工具的一種,沒有甚麼了不起。

關於學術倫理的規範,並沒有,也不需要因為科技而改變。應該說,只是因為科技而使得過去沒有被認真落實的學術倫理議題,更加凸顯而已。

研究應該自己做,論文應該自己寫,可以善用非人的工具,但不該拿別人的成果當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自己寫的論文,這叫抄襲,也不該拿工具完成的當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自己寫的論文,這叫造假。

至於有沒有抄襲,是不是造假,則是證據問題。沒有證據以前,都要推定大家都是遵守學術倫理的。不過,一旦被質疑有抄襲或造假的可能,對當事人的信譽都是很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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