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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7 「學術倫理與生成式AI(臺北場)」講座提問及回應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2.09.06.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用中文寫論文在用ChatGPT翻譯為英文,投稿時需要說明嗎?如果運用AI工具協助翻譯成外語初稿,再自行過目潤飾,如此是否有譯者協作的揭露問題?

中文論文是一篇論文,將其翻譯成英文,在著作權法方面,中文論文與英文論文是兩個著作,前者為「原著作」,後者為「衍生著作」。因為翻譯也是創作方法,同一篇「原著作」,由不同人翻譯,會各自產生不同翻譯內容的「衍生著作」。

在學術倫理方面,中文論文與英文論文都是同一人完成時,會被認為是同一篇論文,只是中文論文被翻譯成英文而已。若中文論文與英文論文不是同一人完成時,會被認為是兩個作品,但中文論文的學術價值在於論文內容本身,而英文論文的學術價值則在於對中文論文之精確翻譯,二者價值不同。

很多學者寫完中文論文,再翻譯成英文投稿,這會有兩種情形:

1.中文論文純粹是為英文投稿做準備,未曾發表,則直接以英文發表即可。反而是日後若要將中文論文發表,要註明已經先以英文論文發表之事實。

2.如果中文論文已經先發表,應該於英文論文註明係翻譯自已公開發表之中文論文。

在翻譯方面,在沒有AI的時代,可能會有以下情形:

1.自行翻譯成英文後投稿,應該依前述原則辦理。

2.委由他人翻譯,應該於英文論文註明原作者及翻譯者。

3.自行翻譯後,委請他人潤稿,英文論文得以自行翻譯之中文論文作者為作者,另於致謝欄註明潤稿者。

4.委由他人翻譯後,再自行校正、潤稿,應於英文論文註明他人翻譯,原作者校正、潤稿之事實。

5.原作者與翻譯者共同完成英文論文之翻譯,應於英文論文註明依據中文論文共同翻譯之事實。

在以AI轉換的時代,上述情形會有改變:

中文論文是一個著作,AI轉換的英文成果,只是演算成果,不是創作,在著作權法方面,沒有產生「衍生著作」。

在學術倫理方面,將中文論文直接由AI轉換成英文,應註明係由AI轉換的,至於期刊是否接受,由期刊決定。如未註明係由AI轉換的,等同以非自己完成之英文成果,當作自己之「原著作」或「衍生著作」,屬於造假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至於以AI為工具,由其先行轉換成英文初稿,再由人力判斷增刪、修改、調整,人力投入部分,只要能達到創作程度,AI僅係工具,人力必須承擔翻譯之精確度責任,無需特別註明係借助AI所完成之翻譯。

關於英文論文究竟係AI自中文論文轉換而來,抑或係人力獨立翻譯,抑或人力借助AI為工具所翻譯之創作,則屬於事實議題,如有爭議,須依證據認定。

二、請問分別從法律面與學術面來看,學生應如何運用生成式AI來幫助學習、完成撰寫報告或論文?老師又如何運用生成式AI來協助學生學習?如何達到因材施教、個別化、差異化?

AI是一種很棒的工具,應加以善用。

法律面來看,AI生成的成果,可能會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而不知,直接利用會有侵害著作權之風險。如果只是將AI生成的成果當作是腦力激盪的提示,透過自己的思考、判斷、調整,完成自己的創作,才是安全的保證。

學術面來看,直接使用AI生成的成果,是將不是自己完成的成果,當作是自己完成的,屬於造假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由於AI生成之成果,未必正確,不盡可信,若要成為學術成果,尚須投入人力判斷之增刪、調整,甚至解構再重整,才能確保其精確性。將AI完成的成果當作是腦力激盪的提示,透過自己的思考、判斷、調整,完成自己的創作,才是符合學術倫理的創作。

三、如何用法律規範或監理生成式AI?

除非涉及倫理議題,否則,法律不宜過度、過早干預科技之發展及利用。

AI只是一項科技工具,使用工具之人,必須對於工具使用之結果負責,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不能將責任推給工具。

目前,行政院8月底通過由國科會所擬定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亦僅是強調以AI為工具,在人員之掌控下完成成果,但機密文書仍應由人員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AI,亦不可使生成式AI接觸或產出生成公務上應保密之資訊或涉及機密資料、個人資料。由於科技不斷快速演進,該項指引未來將會依據現實發展滾動調整。

善用AI進行學術研究及撰寫學術論文,是否應特別註明係運用AI完成者,是可以討論之議題。基於公平透明,可以認為應註明;基於研究者原本就善用各種工具進行學術研究及撰寫學術論文,責任自負,不要求註明使用工具,亦非無道理。故是否要求註明,純屬選項,無絕對之道理。但若要求應註明而隱匿不註明,可能有違反規則之責任。

四、欲了解AI跟學術倫理之間的關連,如何在學術倫理的規範下正確使用AI輔助科技,以及其對學術倫理有何負面影響。

AI對學術倫理之影響,其實不是新議題。

在沒有AI以前,研究要自己做,論文要自己寫,與他人合作研究或合寫論文,都要清楚透明地交代該項事實,但也允許善用工具完成研究及論文。在當時,也發生將他人研究成果或論文當作是自己的抄襲或造假行為,都必須靠事實認定來追究或釐清責任。

有了AI之後,研究依舊要自己做,論文還是要自己寫,善用AI為工具完成研究及論文,並無須排斥,甚至應該鼓勵。不過,直接以AI生成成果當作是自己的研究成果,雖不是抄襲他人成果,但屬於造假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至於有無該項造假之事實,則必須靠證據證明事實,認定、追究或釐清責任。

五、要如何辨識學生運用ChatGPT寫報告?以及瞭解學生使用生成式AI寫論文所產生不符合學術倫理的寫作使用行為?

在沒有AI以前,學生的報告也可能是找別人代寫或自網路隨便抓資料交差。有AI之後,只是多了一項可能是AI代寫的選項。不管學生是以任何方式完成報告,老師都應該有能力判斷報告是否為學生親自完成,包括透過口試、討論、要求提出參考文獻等,老師早就已有一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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