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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之原創性

作者:章忠信
113.03.28.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關於著作是否構成抄襲,在著作權法中,係指被控著作是否「重製」或「改作」既有著作。這涉及被控著作是否具「原創性」,或者,即使具「原創性」,其中又是否有部分內容係「重製」或「改作」既有著作。

著作是否構成抄襲,有無侵權情事發生,是事實議題,必須透過比對或鑑定來確認。對於創作者而言,「獨立創作」是最安全的方式。

由於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概念。要獨立創作與他人相同標的之表達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其實是很容易的事。會構成侵害著作權,通常多是直接拿別人的著作當作是自己的著作,或是拿別人的著作稍加修改,冒稱是自己創作的。

獨立創作並不難,即使看過他人著作,只要在自己創作時,(1)不要直接拿他人的著作來修改,或是(2)不要一邊創作,一邊對照別人的著作。在這些情形下創作,由於人眼不是照相機、影印機或掃描器,獨立創作並不至於原樣複製,就能確保自己的「原創性」創作。

著作權法要求受著作權保護之成果必須具有「原創性」,強調的是必須是「自己獨立創作的」,不是「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這「原創性」的標準其實不高,不似專利的「新穎性」,不必達到「前無古人」的創新,也不似學術倫理的「概念首先發想」。

著作權爭議案件中,即使被告之著作對原告之著作,有「接觸可能」及「實質相近」,也未必就等同侵害。被告若能證明其獨立創作之事實,例如,有具體創作之發想及依據對象(我家的小貓)、具可信時間戳之歷次修正草稿檔案,這種「英雄所見略同」或是針對現實實體物之創作,不能僅憑創作先後、有無接觸之可能獲實質相近,就認定為構成侵害著作權。

當然,有無侵害著作,有無「原創性」,除了著作權議題之外,還有其他面向必須關注。看過他人學術論文,知悉他人論文中的創新概念,再以自己的文字論述,卻沒有交代是源自他人創見,因為僅是襲用他人概念,沒有「重製」或「改作」他人表達,雖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沒有註明他人創見來源,使人誤以為是自己的創見,仍是構成違反學術倫理的剽竊概念行為。從這角度而言,論文比對系統可以比對出學術論文有無「重製」或「改作」他人論文,或許可能,但要靠論文比對系統比對出學術論文有無「原創性」,則未必可行。只是藉由相似率高,進一步查核有無剽竊概念,論文比對系統仍有幫助。

又如創作跟別人概念相同的藝術作品,只是概念相同,但屬於自己獨立創作,例如獨力完成黃色小鴨,放大成為地景藝術,不涉及荷蘭藝術家霍夫曼黃色小鴨之「重製」或「改作」,但這種跟風的行為,還是會被認定是不具創新的抄襲,雖不違法,但並不會被業界或社會大眾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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