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20240524磨課師智慧財產權五午會Q&A

作者:章忠信
113.05.24.完成  113.06.13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2024.05.24磨課師智慧財產權議題討論課程(一)

Q:
我在A學校錄製的磨課師課程,後來換到B學校了。我還能在B學校使用A學校錄製的課程嗎?

A:
這問題的關鍵在於老師在A學校錄製的磨課師課程,著作權歸誰。

目前,磨課師課程通常的情形是學校的經費或計劃下錄製的,至於政府預算或產學合作的挹注經費,都只是獎、補助性質,並沒有改變磨課師課程是學校經費或計劃下錄製的本質。

原則上,如果是A學校團隊錄製的磨課師課程,會以A學校為磨課師課程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老師只是整個課程中的授課教師,不是整個課程的著作財產權人。從而,老師在A學校錄製的磨課師課程,後來換到B學校了,若要在B學校使用A學校錄製的課程,仍然應該要取得A學校的同意。

以下的比擬,未必恰當,但可以這麼想像。男主角是電影的主要人物,但電影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是電影公司,不是男主角。男主角沒有經過電影公司的同意,不能任意使用自己在電影公司拍的電影。

很多時候,老師在A學校錄製的磨課師課程,後來換到B學校繼續使用,A學校沒有主張權利,可能是不知道有這件事,也可能是不想對自己過去的老師主張權利,但並不表示A學校不能主張權利。

除了前述情形,有時候也可能是老師自己出錢出力錄製磨課師課程,自己成為磨課師課程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是與學校約定以老師為磨課師課程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如果是這樣,錄製磨課師課程的老師就可以使用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磨課師課程,但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Q:
Pinterest 網站上圖片有著作權嗎?可以用在磨課師課程嗎?

A:
很多號稱免費圖檔的網站,提供很多圖檔供大家自由下載使用。

這時,有兩個議題必須關注。一是真的是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可以免費使用的嗎?還是有人「慷他人之慨」,隨便將他人著作放上來跟他人分享?二是大家可以自由下載使用的範圍是甚麼?是僅能自己私下使用?還是也可以公開使用?包括營利行為?

第一個議題不易確定,如果要使用,建議要做截圖,保存使用當時是從免費圖檔的網站下載的證據,萬一後來真的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至少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故意,不會有刑事責任,頂多只是承擔未經授權而利用之民事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知名著作的商業圖檔,可以確定不會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釋出的,就不應使用,免得日後滋生爭議。

第二個議題是要確定免費圖檔的網站所說的免費下載利用,得利用的範圍如何?如果不清楚,能問清楚再用,是最適合的。如果問不出明確結論,建議不要使用。因為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規定,授權約定不清楚的,推定為未授權。

Q:
現在生成式A I非常厲害,用A I生圖來製作影片內容,是否可行?

A:
除非生成式AI的提供者能保證他們生成式AI提供的成果一定沒問題,有問題他們願意負責,而我們也可以證明自己所使用的圖是他們生成式AI提供的成果,否則,生成式AI提供的成果,私底下用不會發生問題,要公開使用,就充滿風險。

這就如同有個不知是誰的路人,給我們一個圖檔。這種不知是誰的,沒人保證沒問題的檔案,直接拿來用,肯定風險很高。

這樣說來,是不是完全不能使用生成式AI提供的成果?倒也不是,而是直接使用風險太高,但可以把生成式AI提供的成果當作粗胚,讓我們不必無中生有地完成,會比較省力,我們應該再加上自己很多的創作努力,最後讓它完全看不出是生成式AI原先提供的成果。這樣,既不會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風險,還會因為有自己很多創作性的智慧投入,可以主張是自己的著作,享有著作權。

Q:
拍攝好磨課師課程後,是不是應該去申請著作權比較好?

A: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待做任何著作權登記或申請。目前著作權法並沒有任何向政府辦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的制度,所以,著作權人要自己證明享有著作權,可以在課程中標示著作人、完成日期,就可以取得著作權法第13條所規定「推定為真正」的效果,將來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對方不能舉證推翻這項記載,就以這項記載為真正。

Q:
最近一個新聞說蹦世界侵犯了一張來自於對岸的圖片,他們會碰到什麼的法律責任?

A:
大陸地區人民的著作,在台灣地區也能享有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個案子如果法院確認是重製或改作自大陸地區人民的著作,侵害者就必須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承擔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民、刑事責任。

Q: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果一個檔案(word、PPT等)完成時未標註著作人姓名,是用何種方式來推斷著作人呢?

A:
檔案完成時未標註著作人姓名,無法取得著作權法第13條所規定「推定為真正」的效果,只能另外想辦法舉證證明,如果沒有其他可信的人證、物證可以證明是自己完成的,就難以主張權利。所以才會強烈建議,著作完成時,應在著作上註明著作人等相關資訊,以獲得「推定為真正」的法律效果,避免日後滋生爭議。

Q:
能否提供該簽署文件之範本?

A:
相關法律契約,不適合直接使用範本,而應尋求專業,逐一確認雙方條件,以適當之約款完成契約設計。正如同頭痛應由醫師診斷,不宜直接使用成藥,免得無法對症下藥,反而延誤就醫。不過,既然在專業醫師診斷之外,確實仍有成藥販售,以下之範本可供參考,但仍強烈建議將雙方條件諮詢專業後定稿。


OO大學與授課教師推動磨課師課程合約書

立約人○○大學(以下稱「甲方」)暨○○○教師(以下稱「乙方」)為推動磨課師課程(MOOCs),特立本合約,並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一、雙方理解,磨課師課程係全球線上公開傳輸之課程,乙方同意甲方得不限地域、時間、方式,於甲方所製作之○○○○○磨課師課程(以下稱「本課程」)中,無償利用乙方為本課程所完成之著作,且得隨同本課程再授權教育部或其他人利用。

二、乙方同意本課程完成後,以甲方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乙方保證對於前述授權利用之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他人利用之權限,且未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三、乙方同意負責按照甲方對本課程的要求,在甲方及甲方所再授權之平台發布課程(包括上載課程介紹、課程大綱、教學進度、課程錄像、電子課件、測驗題、作業、參考資源等教學資料)並進行課程配置(包括教學進度、作業互評、成績考核等)。

四、甲方同意乙方得基於非營利之教學目的,於非線上開放之實體教室環境使用本課程。
五、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副本二份,由甲方收持。

立書人:

甲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這是一份由大學與授課教師簽署的推動磨課師課程合約書,大學與授課教師雙方都必須在文件上蓋章,互為承諾。
2.這份合約書首先確認,大學是整個磨課師課程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而授課教師同意他的個別著作,被利用於整個磨課師課程中。
4.這份合約書是很一般性的同意,目的是要讓大學可以很方便、沒有限制地推廣整個磨課師課程,所以是屬於授課教師無償的利用授權,也沒有時間或其他利用上的條件限制,如果授課教師希望獲得使用報酬,或想要在使用時間或利用方法上作任何限制,必須修正合約書的內容。但大學能否負擔相關費用,且授課教師的限制條件是否符合磨課師計畫的要求,大學應仔細衡量。例如,磨課師課程是屬於全球線上開放的課程,授課教師若要求作地域上之限制,將不符合此項利用目的,大學不應同意。
5.為了不增加授課教師的疑慮,同時又要方便整個磨課師課程的後續利用,這份合約書一方面限制大學僅能利用授課教師的著作於本課程中,不能轉用於別的地方,也未明定大學可以修改著作內容;相對地,大學除了可以將授課教師的著作納入整個磨課師課程外,未來在將整個磨課師課程依據教育部辦理補助磨課師課程推動計畫徵件須知規定,再授權教育部或其他人利用時,也不必再徵得授課教師的同意。如果大學想要利用授課教師的著作於其他課程,或是可能修改著作內容,都必須調整合約書內容。
6.由於磨課師課程之順利推廣,有很多方面仍需授課教師協助後續事宜,這份合約書乃使授課教師應同意負責按照大學對本課程的要求,於相關平台進行開課之必要工作。
7.為鼓勵教師參與磨課師課程,本合約書使大學同意授課教師得基於非營利之教學目的,於非線上開放之實體教室環境使用本課程,惟不得再授權他人利用。

Q:
老師製作的磨課師課程,其智慧財產權是屬於老師的嗎?

A: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謂「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指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

老師製作的磨課師課程,如果完全是老師自己製作完成,也與學校教學無關,就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由老師為著作權人。但因為老師都是在學校計畫下,以學校經費及團隊資源錄製磨課師課程,應該會發生以下結果:「老師的上課內容(語文著作)是職務著作,老師是著作人,學校是著作財產權人」,「老師課程內容被錄製在磨課師課程中,學校是磨課師課程(視聽著作)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Q:
磨課師課程影片使用他人研究論文裡的圖表,是不是有cite他的研究論文就可以使用嗎?若不行的話,因為圖表也無法進行重新繪製,該怎麼辦?

A: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仍應依第64條註明出處。至於利用著作之「合理範圍」判定,第65條第2項並進一步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非營利之線上課程,使用他人著作若超過合理範圍,建議可以循著作權法第46條之1之「法定授權制」,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只要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即可。若是營利之線上課程,就不得循著作權法第46條之1之「法定授權制」,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Q:
課程內容有提到知名品牌的案例(譬如製衣流程等),在影片中可以放上該品牌的LOGO嗎?

A:
課程中提到知名品牌案例,在影片中使用品牌的LOGO,並不是以該商標行銷商品或服務,不屬於「商標之使用」,商標權人不能主張商標權而禁止之。即使該商標是屬於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這種利用也能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Q:課程內容提到新聞事件,是否可以運用新聞網頁截圖說明?

A: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仍應依第六64條註明出處。為避免爭議,建議標題清楚,報導內容不清楚,只是用以說明有該事件之事實,不會因此取代原報導之閱讀市場,較易主張合理使用。

Q:
磨課師課程內容需使用某篇網頁文章內的圖片,是否可註明出處來源,直接引用該圖片?

A: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仍應依第64條註明出處。合理使用應註明出處,但若不合於合理使用,不會因為註明出處,就構成合理使用。

非營利之線上課程,使用他人著作若超過合理範圍,建議可以循著作權法第46條之1之「法定授權制」,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只要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即可。若是營利之線上課程,就不得循著作權法第46條之1之「法定授權制」,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