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7磨課師智慧財產權五午會Q&A
作者:章忠信
113.06.0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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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磨課師智慧財產權議題討論課程(三)
Q:
我是否可以使用學生的作品作為教學範例?需要取得哪些許可?
A:
學生的著作,以學生為著作權人。雖然教師有機會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使用學生的作品作為教學範例,但仍然建議在課程綱要中明白揭露有這項可能,讓學生有所預見,避免他日發生爭議。
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依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仍應依第64條註明出處。至於利用著作之「合理範圍」判定,第65條第2項並進一步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Q:
在數位教材上使用的教學資料是否會引發法律責任?若學生在數位課程作業中涉及侵權行為,我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A:
線上課程使用教學資料,或學生報告使用他人著作,原則上應取得授權。如果要主張教學上或研究上的合理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依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仍應依第64條註明出處。至於利用著作之「合理範圍」判定,第65條第2項並進一步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果是非營利的線上教學,還可以透過著作權法第46條之1的法定授權規定利用著作,但要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合理的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相較之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使用,必然要比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受限許多。畢竟第46條之1規定是法定授權,有支付使用報酬,但第52條規定卻是不必支付使用之合理使用,不能超越第46條之1規定之範圍,否則顯然不合理。
不管是誰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人自己要承擔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授課教師應該在課程綱要上,提醒同學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要侵害他人著作權。
Q:
我在教學資料中引用他人作品時,應如何正確地進行著作權註明? 是否有特定的格式或內容要求來標明著作權歸屬?
A:
各學術領域都有各自的註明出處方式或格式。在著作權方面,引用他人著作,不管是經過合意授權、法定授權或合理使用,都應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所謂「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就是要讓讀者知道所引用的著作,是誰在哪裡的著作,而且根據這項註明出處,可以找得到原著作。
Q:
是否有免費或公共領域的資源可以合法使用?如何找到這些資源?
A:
製作磨課師課程,可以善用文化部所建立的「國家文化記憶庫(https://memory.culture.tw/)」及故宮的「open data(https://theme.npm.edu.tw/opendata/)」網站中的資料。這些資料都是採用「創用CC」的CCby方式授權公眾自由利用,只要註明創作人姓名或名稱,就能自由利用。網路上也還有很多採用「創用CC」授權自由利用的著作。在利用這些著作時,要記得進行授權資訊的截圖存檔,萬一日後有爭議時,可以做為免責的抗辯證據。
Q:
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合理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 是否有特定的使用範圍或條件(如引用、評論、教學)能保護我免於侵權?
A:
磨課師課程使用他人資料,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依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仍應依第64條註明出處。至於利用著作之「合理範圍」判定,第65條第2項並進一步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果是非營利的磨課師課程,還可以透過著作權法第46條之1的法定授權規定利用著作,但要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合理的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相較之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使用,必然要比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受限許多。畢竟第46條之1規定是法定授權,有支付使用報酬,但第52條規定卻是不必支付使用之合理使用,不能超越第46條之1規定之範圍,否則顯然不合理。
Q:
我自己創作的教學材料,如果在網上分享或授權給其他教師使用,需要注意哪些智財權問題?
A:
自己創作的教學教材,如果不是教學職務上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自動享有著作權。當在著作上標示自己的姓名時,依據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就能取得推定為著作人的法律效果,應善加利用這個有利的條文。
在網上分享,只是歡迎大家瀏覽,未必同意可以轉用,建議可以留下聯繫資料,方便利用人聯繫授權事項。若要授權給其他教師使用,雖沒有一定要寫成書面授權,也是有效,建議應保留互動的資料,也有助於日後爭議時之證據證明。
Q:
學生在課堂上創作的內容如報告、論文、藝術作品,智財權歸屬如何界定?
A:
老師指導學生,應該只是觀念指導,不是一起創作,不會也不該成為學生著作的共同著作人。學生完成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學生在著作完成時就自動享有著作權。當在著作上標示自己的姓名時,依據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就能取得推定為著作人的法律效果,應善加利用這個有利的條文。
Q:
請問CANVA裡面的素材,以製作非營利磨課師而言,算是合法授權可以使用在課程中嗎?
A: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CANVA裡面的素材,可以認為是默示授權使用者使用,迄今也沒聽過有軟體著作權人控告使用人使用其軟體中提供的素材構成侵害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