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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113/6/12(三)講座Q&A

作者:章忠信
113.06.12.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113年6-7月線上講座第7場:6/12(三)14:00-15:30華語教學之智慧財產權議題解析


1.請問二次創作也有受到著作權保護?

答:
是的,「二創」也能享有著作。

不過,既然是「二創」,就是根據原著作再行創作之著作。這時,除非原著作是古人的著作,不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否則,利用他人受著作財產權保護的著作進行「二創」,就必須再取得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是必須合於合理使用規定,而不必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謂「改作」,依第3第1項第11款之定義,「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關於「改作」之權利,則明定於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二創」,原則上必須先取得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二創」當然也有合理使用的空間,例如,惡搞原著作而達到以嘲諷方式評論原著作之目的,也許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創」有自己的創意投入,當然也能享有著作。但「二創」也是要尊重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的。

其餘請參閱拙作「二創的合理使用與侵權」(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105.pdf)

2.請問如果有人自己畫了個商標圖,但是只用於自己使用的東西並沒有販賣,是否犯法?

答:
商標圖受商標法保護,也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若在課程中為介紹某案例而畫了某商標,不是以該商標來行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就不是商標之使用,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在著作權法中,也能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是把這個商標畫在自己使用的物品上,不是以該商標來行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就不是商標之使用,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在著作權法中,也能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過,如果要將這件物品轉賣,就應該先將這商標除去,否則,會被認為是以該商標來賣自己的商品,屬於商標之行使,應先取得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商標權;在著作權方面,這也不符合第51條的自用行為,沒有先取得授權,也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3.為何不能更改杜甫的詩?我的疑問是他是古人,另外,有許多文人會更改以前的人的詩或詞,難道這些古人也侵害杜甫的著作權?還是說這裡只傷害到著作人格權?

答:
著作權法第17條的禁止不當改變權,是屬於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的一種,是指不能隨便亂改著作而造成著作人名譽上受損害。這項禁止不當改變權,因為涉及公眾利益的議題,依據第18條規定是永久保護。所以,即使是古人的著作,也是不能任意亂改,造成創作者名譽上之損害。如果這種修改不會造成創作者名譽上之損害,對於年代久遠已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保護之著作進行重製或改作,並不至於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4.若教師在私人機構以市面課本為主的情況下,在設計教學簡報上如果還是希望使用課本的圖文,可以怎麼避免侵權呢?

答:
原則上,不建議直接使用市面課本的圖文,避免產生侵害著作權之紛爭,而是善用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正規的作法是不要文字照搬,而是就該議題另行敘寫,既不涉及著作「表達」之利用,無須取得授權或不必爭執是否合理使用,較為理想。

如果非利用課本的圖文不可,實體課程也許尋求引用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線上課程可以依著作權法第46條之1的法定授權規定,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或是盡可能做最少且必要之利用,自己的著作占絕大部分,不要集中於同一本書、同一個著作人或同一個出版社,才能提高合理使用之合理性。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5.請問作者投稿一次,刊出一次。之後該投稿之報章雜誌集結某些文章出版,這樣合法法?

答:
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新聞紙、雜誌上之文章,如未與作者有其他特別約定,「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報社、雜誌社既僅得刊載一次,沒有其他權利,若欲再行利用,應再取得作者之授權。目前很多報社、雜誌社為能重複利用報社、雜誌社出刊的內容,常會與作者進行特別約定。至於有沒有或有甚麼約定,必須依約而定。

6.捷克台灣協會的小朋友線上說故事活動可以用繪本,老師還是媽媽們用自己的詮釋來說故事嗎?

答:
媽媽在家以繪本向小朋說故事,不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利用著作之行為;老師或故事媽媽在班上以繪本向小朋說故事,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公開口述著作之行為,或還有以PPT檔重製繪本內容,原則上應取得授權;

在線上以繪本對小朋友進行說故事活動,建議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46條之1的法定授權規定,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其餘請參見拙作[故事媽媽的著作權議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114.pdf)

7.請問學生在課堂上拍攝老師的ppt是否違反著作權?

答:
學生在課堂上拍攝老師的ppt,可以主張是著作權法第51條的「合理使用」,但教師基於課堂管理或其他原因之考量,可以禁止學生拍攝,學生必須遵守,正如同教師可以禁止學生上課時飲食一樣。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演藝劇場在開演前,會告訴觀眾,「為了『尊重智慧財產權』,節目進行中請不要攝影或錄音、錄影」,這也是如同限制觀眾不能穿拖鞋、短褲或攜帶飲食進場,是一樣的道理。因為在表演現場攝影或錄音、錄影,會影響演出或欣賞的品質,也不確定觀眾的錄製要錄多久、是個人私下利用,還是公開、商業利用或直播,所以乾脆以入場券契約,完全禁止這些行為。

授課教師若有某些考量,限制學生上課時錄音、錄影或拍照,也是屬於課堂管理之一環,並無不可。

8.請問如果某些圖庫網站標示為「免費下載圖片且免費商業使用」。那麼在個人教學或研究中,利用這些網站素材來製作內容,是否就不需要取得授權?也不需要註明出處?

答: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某些圖庫網站雖然標示為「免費下載圖片且免費商業使用」,使用者先要確認這些圖片到底是不是著作權人同意可以使用的,還是有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任意放到網路上慷他人之慨的。例如,迪士尼或三麗鷗的卡通圖案,即使出現在這些圖庫,號稱可免費進行各種利用,也是要作保留,不好真的就自由利用。

如果確定是著作權人同意可以使用的著作,包括以「創用CC」授權方式釋出的著作,在利用時還是要進行授權資訊的截圖,並妥善保存,避免未來有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著作權時,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使用時的授權狀態。這在一般授權情形,也是一樣要保存授權證明,避免日後爭議。

如果這些號稱可免費進行各種利用的著作,後來有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係被人慷他人之慨,任意放到網路上流通,不是他們同意授權的,則既然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利用人未經真正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利用,仍構成侵害著作權。只是因為有截圖為證,可認定沒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得被免除刑責,但仍應對真正著作財產權人承擔民事救濟責任,不可不察。至於能否向原先的免費圖庫究責,則是另一回事。

又利用他人著作,不管是受權還是合理使用,原則上都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其註明方式總以他人能夠藉以找到原著作,才能被認為是以合理方式註明其出處。

9.如果教師是隸屬於國外的學校機構,在「著作權」方面,是不是以該學校機構登記所屬的國家法規為考量?

答:
著作權法是採「屬地主義」,要在哪裡主張著作權,就要依當地著作權法規定。由於網路無國界,只要在當地能夠接觸得到的網路內容,都可在當地依當地著作權法主張著作權。至於勝算如何?能不能在各國執行其他國家法院判決?則是個案事實議題。

10.我們現在說故事我都用 AI幫我找圖片,但是不知道我們是不是擔心太多了?

答:
私底下使用AI找的圖,不會被發現,有問題通常也不會發生問題。但線上課程請AI找圖,風險就很大了。
AI的問題,在於不知道AI給的圖檔從哪裡來,只要不是自己完成的,別人給的圖檔都有極高侵權風險,更何況不知AI從哪裡弄來的圖檔。

AI如同過去的很多技術一樣,都只是效果很棒的工具。人類向來善用工具,也不斷改善工具,AI這項工具,沒有理由不加以善用。所以,在善用AI以前,要知道AI可能發生的問題,不要濫用而受害。

如果要公開利用生成式AI產生的成果,就應該在這些成果上,加上自己很多的創作,盡可能讓它脫離原貌。

這有幾個思考。

首先,因為不確定生成式AI產生的成果,到底是怎麼來的,為了避免直接使用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透過加上自己很多的創作,讓它完全脫離原貌,是最安全的作法。

其次、縱使生成式AI產生的成果,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也會被質疑因為不是人完成的,不具創作性而不能享有著作權保護。一旦加上自己很多的創作,就能因為具有創作性,享有著作權保護。

其三,生成式AI產生的成果,是根據既有資料演算而成,可能會因此限制演算成果的空間,也可能是錯誤的內容。透過加上自己很多的創作,就能有突破性的呈現,也能夠讓錯誤被修正,不至於被生成式AI產生的成果限制或誤導,這正是人的創新創作能力優於生成式AI只能進行既有資料演算能力的地方。

11.請問如果教師朗讀他人的著作,提供錄音給學生練習聽力,例如朗讀金庸小說,這涉及侵權嗎?

答:
教師朗讀他人的著作,提供錄音給學生練習聽力,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建議可以朗讀古文或古典小說,避免著作權爭議。

12.在海外學校想播放台灣的電影,我請學校書館購買「公播版」就可以播放,是嗎?公播版有限制觀看人數嗎? 一個班上20位學生,或我可以在學校演藝廳播放,邀請全校師生(約150個座位)觀看嗎?

答:
原則上,「公播版」是現場的公開上映授權,沒有人數及次數限制。但「公播版」的影片可以怎麼利用,還是應該看影片外殼或影片中的授權條件。

13.在社群媒體上分享繪本書籍等作品,公開放上了書籍封面,算不算侵權?

答:
司法實務上認為,要介紹一個著作而使用該著作之封面,屬於合理使用之情形,不必取得授權,不會構成侵害封面的著作財產權。

14.全球華文網提供之教材素材,能否用在其他華語教學使用?

答: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全球華文網提供之教材素材,能否用在其他華語教學使用,應依據全球華文網提供教材素材的授權條件,決定如何使用。沒說清楚的,可以問清楚以為確認,否則,「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15.從網路上學習到的製作ppt動畫特效翻牌遊戲的方法,用同樣的方法做出了自己的成品(單位量詞翻牌),並自己又拍攝如何做成單位量詞翻牌遊戲製作過程,也販售了此單位量詞翻牌遊戲的ppt模板,請問有觸法嗎?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製作ppt動畫特效翻牌遊戲的方法,屬於著作權法不保護的「觀念」,但直接使用單位量詞翻牌遊戲的ppt模板,就要看該模板的授權條件如何。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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