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牛運功散—從當兵當不完的阿榮看著作權與肖像權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9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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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問,那個常常收到鐵牛運功散後,打電話向阿母報平安的阿榮,到底什麼時候才要退伍?如果你知道著作權與肖像權的關係,就會知道,阿榮的兵,肯定是當不完了!
當年的阿榮,年輕不懂事,輕易地承諾,拍了鐵牛運功散的電視廣告,沒有和廣告主約定電視廣告播出的年限,所以廣告可以一播再播,已經是阿公級的阿榮,年年青春永駐,總是退不了伍。
當廣告明星要認識肖像權
阿榮對於他自己的外貌,依法享有肖像權。所謂肖像權,是民法第18條所規定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每一個人對於自己的容貌加以使用的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廣告主要拍電視廣告,要經過阿榮的同意,才能將他入鏡。以前的模特兒沒有肖像權的觀念,不會約定要如何使用他的肖像,才會使得廣告可以一播再播。現在的模特兒,有了經紀公司的專業協助,對於肖像權的授權,可是算得精呢!拍電視廣告,會要求只能在一定年限內播出,時間一到就不可以再播,這段期間同一畫面若是要在報章雜誌等平面媒體刊登,還要另外按件計酬。林志玲的收入,肯定要比阿榮豐碩得多。
鐵牛運功散的廣告片是視聽著作,從片子拍完起,不必做任何申請,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廣告主對於廣告片,享有從影片發行日起算的五十年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這段期間內,任何人要利用廣告片,都要經過廣告主的同意。除此之外,著作權法還提供廣告主著作人格權的保護,廣告主可以在影片上標明自己的公司名稱,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改變廣告的內容。這項著作人格權,更不會隨廣告主的結束營業而屆滿。
如果鐵牛運功散的廣告片不播了,阿榮可不可以自己拿來拷貝數十份,分送親朋好友,展現一下當年的煥發英姿呢?很抱歉,那樣是會構成侵害廣告主的著作財產權的。因為阿榮雖然享有肖像權,但是廣告片的著作權屬於廣告主,阿榮自己要利用,會涉及著作財產權的議題,是要經過廣告主的同意的。
公眾人物不可不知著作權
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很多人因為弄不清楚而發生許多紛爭,公眾人物尤其容易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一般人很容易主張未經其同意,不可以利用他的肖像。電視節目在街上任意特寫路人攝影後,沒有經過同意就在節目播出,可能會侵害肖像權。公眾人物由於可受公評,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小,但著作財產權卻不得不注意。未經同意而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之相片,該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著作財產權人卻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政治人物或明星的公開活動相片,要加以利用應該不必獲得其同意,但要獲得攝影者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使是公眾人物自己要使用他人所拍攝該自己的相片,雖然沒有肖像權問題,若未經攝影者的同意,卻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就曾經有候選人未經攝影者同意,任意使用他人所拍攝自己很體面的相片,作為競選照片,造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
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同時也常分屬不同人所有,在利用上如能先處理好授權問題,就可避免事後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