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共同作者?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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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圈內,沒寫論文的人掛名共同作者,比比皆是,偏偏有時有人不想被掛名為共同作者,這是較奇特的情況。
有一個案例,院所要求在職班碩士生一定要在研討會發表論文,才能取得寫學位論文的資格。但在職班碩士生苦無適當題目,工作又忙,不易完成發表通過資格。
於是,指導教授建立一個慣例,讓在職班碩士生拿教授指導已畢業學長的碩士論文改寫,由改寫的在職班碩士生擔任第一作者,指導教授為第二作者,畢業學長為第三作者,改寫的論文在研討會發表,讓擔任第一作者的在職班碩士生取得寫學位論文的資格。然後,他的學位論文也進入指導教授未來指導在職班碩士生學弟妹改寫的標的。
偏偏有一回,改寫的在職班碩士生在與畢業學長溝通時,發生誤會,產生心結。學長認為研討會論文以他的學位論文為主軸,改寫的在職班碩士生貢獻極少,不該成為第一作者,他才應該列第一作者,改寫的在職班碩士生只能列為第三作者。由於研討會論文箭在弦上,最後沒有按照學長堅持將他列為第一作者,學長憤而提出檢舉,指責改寫的在職班碩士生抄襲其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並構成侵害其學位論文之著作權。
訴訟過程中,指導教授證稱,他所指導研究生的慣例向來如此,已經多年建立慣例,並指出學長及學長夫人的研討會及學位論文,也都是這樣完成並產生的,不該主張學弟妹這樣做就是違反學術倫理及侵害著作權。最後,一干人等都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也構成侵害學位論文之著作權。
另有一個案例,指導教授將指導生的學位論文交給在學中的另一位指導生改寫,然後讓在學的指導生擔任第一作者,指導教授為第二作者,並將已畢業的學位論文撰寫指導生列為第三作者,但並沒有告知已畢業的指導生。後來,已畢業的指導生投稿發表論文,於審查期間被期刊認定先前已有一篇三人合著的期刊論文發表,投稿的這篇屬於重複發表。擔任第一作者的在學指導生因為這篇論文發表,取得撰寫學位論文之資格並獲獎金,但已畢業的指導生主張他從來不知道有三人合著發表論文一事,而且三人合著發表論文中,大量重製他學位論文的圖表、數據。指導教授承認,三人合著發表論文是他的決定,因為已畢業的學位論文撰寫指導生,其學位論文中的很多資料是其研究室研究成果,大家都有參與,在學的指導生在該後來的論文貢獻較高,列為第一作者並無不妥,已畢業的指導生列為第三作者,應亦合理。已畢業的指導生乃主張被以三人合著名義發表之論文應予撤回,以免影響其獨立發表論文之權益。
前述案例之爭議點,都在於到底誰是共同作者?該如何認定共同作者?這當中涉及一個研究成果該如何轉化為學術論文及共同作者與引註之相關議題。
首先,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一個計劃或研究之成果,屬於一種「觀念」,可以有很多方式加以「表達」。也就是說,一個計劃或研究之成果,可以由不同人寫成不同論文之「表達」,有些人寫得好,被期刊接受而刊登;有些人寫得不好,會被期刊退稿。關鍵點在於不同的人就相同「觀念」,可能撰寫出不同的論文,卻因撰寫的技巧而有不同的「表達」。這也正可顯示,計劃或研究「成果」和論文「表達」,是兩件不同的事。計劃或研究「成果」雖然豐碩,但如何精確「表達」,讓讀者清楚理解,則需要寫作技巧。但由於學術界常常是重「成果」而輕「表達」,導致計劃或研究「成果」完成後,由團隊中最資淺的成員負責論文「表達」,然後所有團隊成員依其對「成果」之貢獻度,依序列名為論文「表達」的共同作者。事實上,很多共同作者根本沒有寫論文,甚至只是爭取到計畫、掛名計畫主持人或重要人士,或僅是提供資金或研究設備或資源,完全未參與實際研究之人,也能掛名為共同作者。這就是為何明明寫學術論文是一件很辛苦的事,一年能寫兩、三篇學術論文,已經是嘔心瀝血,卻有人一年能發表二、三十篇學術論文的荒誕現象。不過,只要團隊成員內部能擺得平,外人對於每一篇論文的共同作者到底有沒有真正參與撰寫,無從掌握,也不會關心,只是整體而言,對於某位學術大老一年能發表二、三十篇重量級學術論文,常發出感到不可思議之敬佩讚嘆。
其次,所謂「共同作者」,依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並不是所有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完成之著作,就可稱為「共同著作」,必須在主觀上著作人間要有一同創作之合意,客觀上還要各著作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才是「共同著作」。就學術論文而言,除了「共同作者」之間要有一起發表論文的共識,還要大家對於自己在論文中參與表達的內容,無法獨立分離利用,才能說是「共同著作」的「共同作者」。不僅如此,學術倫理還要求每一位「共同作者」應於論文中揭示自己負責哪一部分,且對整篇論文的貢獻百分比。這涉及未來在以這篇學術論文作為升等或相關獎勵,甚至究責時之依據。現實上,大部分學術論文並沒有核實揭露「共同作者」各人負責部分及貢獻比例,導致有功時,雨露均霑,交疊獲利,有過時,則相互推諉,逃避責任。
其實,未參與論文寫作之人,即使對論文之完成有任何重要貢獻,也不該成為「共同作者」,但應於論文之致謝欄中,揭示其貢獻價值,這也算是學術倫理之一環。參與計畫或研究之相關人員未同意成為「共同作者」,必有其個人考量,應尊重其意願,不必單方面認為將其列為「共同作者」是一種恩惠、尊重或當然之舉。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項「合理使用」,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若認為學術論文中有利用他人於其他著作中之文字、圖表等「表達」或創新發想之「概念」,不必然就一定要將其列為「共同作者」。前者得以上下引號並註明出處,使讀者清楚區隔該部分係引註自何人於何著作中之內容,即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及第六十四條註明出處之規定,並合於學術倫理之要求;後者因不涉及他人著作「表達」之利用,單純註明出處,即已合於學術倫理之要求。
是不是「共同作者」,有主觀及客觀之條件,不能任意掛名或排除。雖然只要內部協調無異見,外人很難知悉「共同作者」之真實情形,大部分發生「共同作者」爭議之情形,多是其中有人主觀上不知或不同意自己或他人被列為「共同作者」,乃爆出違法不當情事。避免紛爭之預防,在於依事實決定誰是「共同作者」,並預先完成協議,核實揭露「共同作者」各人負責部分及貢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