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著作權及商標權之交互保護制度
作者:章忠信
114.03.2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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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之保護
兩岸著作權都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起,即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須透過註冊或申請。
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間,在著作財產權方面,兩岸著作權法在以自然人為著作人的著作,原則上是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以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或自然人為著作人的特殊類別著作(照片、錄音或視聽、表演等),則是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該項期間,並以五十年屆滿當年之年底,為期間屆滿日,避免舉證確實死亡或公開發表日期之困難。
台灣著作權法沒有登記制度,不過,第十三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這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亦準用之。雖然,有一些民間組織有辦理著作權登記,但這些登記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法律上只發生私文書之效果,發生爭議時,還是需要透過其他證據來證明權利歸屬。
大陸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有作品登記規定,登記事項得作為擁有權利之初步證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國家版權局委託,負責外國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台灣的著作權人得依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作品登記。
二、商標權之保護
兩岸商標權都採註冊保護主義,雖然商標不須登記就能使用,但必須辦理商標註冊獲准,才能享有商標權。由於商標法係採屬地主義,要在大陸主張商標權,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完成商標註冊,要在台灣主張商標權,必須依據中華民國商標法完成商標註冊。在大陸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無法直接在台灣主張商標權,仍須依據中華民國商標法完成商標註冊。
關於商標權保護期間,兩岸商標法均規定為十年,台灣商標法係自註冊公告日起算十年,期滿得延展,每次十年,延展次數不限;大陸商標法則係自核准註冊日起算十年,期滿得續展,每次十年,續展次數不限。
三、著作權及商標權之交互保護
受著作權法自動保護之著作,如為具有識別性之標識,並得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保護。台灣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甚至規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商標。
由於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或「風格」,且在「英雄所見略同」之情形下,無法禁止別人創作「概念」或「風格」相近之著作。兩個各自獨立之創作,只要非重製或改作自既有著作,即使內容相同或近似,仍得各自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很多卡通美術著作,傾向於另外申請商標註冊,期望達到限制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自己著作之標識,更期望商標之持續使用,不斷延展,使其保護期間無止境,超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