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卜力風」圖像之著作權疑義思考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4.04.26.
ch7943wa@ms12.hinet.net
OpenAI推出ChatGPT 4o的「吉卜力風」圖像生成技術,讓大家將人物照片輸入後,生成「吉卜力風」的圖像,大家玩得很開心,也將圖像使用在很地方。宮崎駿方面聲稱,他們沒有授權OpenAI可以使用「吉卜力」作品。OpenAI也承認,他們沒有向宮崎駿取得使用「吉卜力」作品的授權。日本政府則解釋,「吉卜力」的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但「風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對廣大的公眾而言,到底能不能自由使用利用ChatGPT 4o生成的「吉卜力風」圖像呢?
著作權法從來就不是保護著作的法制,而僅是一個利益適當合理分配的法制,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因此,著作權法立法時,已經思考過,看書不必取得授權,書所傳達的概念、風格、方法或事實,著作權不保護,以免阻礙學習或資訊流通,所以,大家可以創作出與別人風格接近的著作,不必擔心侵害著作權。但重製或改作書的內容,也就是概念、風格、方法或事實的「表達」,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該取得授權。所以,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乃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大家在利用ChatGPT 4o提供的「吉卜力風」圖像生成技術時,大量輸入人物照片,OpenAI拿去做甚麼利用?有沒有侵害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權,或者利用後獲得豐厚利益,有沒有回饋相關權利人,似乎沒人關切。但所生成的「吉卜力風」圖像,到底是「重製」或「改作」吉卜力著作的「表達」?還是只是「風格」接近?必須個案認定,充滿風險。
私下使用「吉卜力風」圖像,風險不高;公開使用「重製」或「改作」吉卜力著作「表達」的內容,將發生侵害著作權之爭議。沒人能確定,「吉卜力風」的圖像,是不是「重製」或「改作」自吉卜力的哪一件著作內容,也沒人保證,有事他會負責。所以,使用「吉卜力風」的圖像,風險很高。除了可能侵害著作權,公開使用「吉卜力風」的圖像,即使不構成侵害,對機關行號而言,是否妥適,亦應考量。至於ChatGPT 4o為何能生成「吉卜力風」的圖像?有沒有將吉卜力著作存入系統中,則是著作權人關切議題。
AI訓練過程中,使用他人著作是事實,就應與所使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分配利益。雖然,實務上有認為「轉化性利用(transformative use)」屬於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但著作之利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依據上述判斷基準,AI訓練階段利用他人著作,衍生出嶄新且重大之經濟利益,縱使係「轉化性利用」,因已具鉅大之「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應亦難以通過第四項之考驗而被認定構成「合理使用」。
不僅如此,可以試著想像,人看書長知識,上班領薪水,不必與作者分享利益;AI看書長知識,然後收費提供公眾使用,生成一些有用的成果。我們就要仔細思考,在法制上,AI的訓練,是不是也像人看書一樣等價,不必與作者分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