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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利用」之新思維

作者:章忠信
114.06.26.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過去,美國法院說,書的價值是給人看的,給機器看書,並不是著作權人的權利,所以,機器看書後,產生某些效果,例如,完成檢索成果、演算出某一段成果,都沒有讓使用者看到書的內容,不會替代書籍市場,這種「轉化性之使用(transformative use)」,應該是合理使用。

其實,只要有重製之行為,不管是永久,還是暫時性,產生重大經濟利益,都應該與著作人分享利益。也許,這種「轉化性之使用」,正是著作利用之「潛在價值」,不該是合理使用,而應該進行利益分配。

當年,書是給人看的,抄寫不是著作人權利,後來,印刷術發展,這也是「轉化性之使用」,但立法者認為應建立利益合理分配制度,於是建立「版權制度」,將書的內容製版印刷,需要獲得著作人同意。

關於「著作之利用」,人看書後,「深深印在腦海裡」,雖然也是「著作之利用」,但法律說,不是著作權法的「著作之利用」。但如果機器看書能產生重大經濟利益,即使沒有「重製」,只是「深深印在腦海裡」,可不可以把它列為著作權法的「著作之利用」?

考上大學第一件事,就是把高中課本丟掉。課本丟掉了,高中程度是否還在?生成式AI看過書後,系統裡沒有書,但有沒有書的知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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