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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引用」及「合理使用」怎麼分?

作者:章忠信
114.08.06 完成    114.08.10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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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論文,常常會遇到「抄襲」的爭議,被指控的人就會抗辯,他是「合理使用」,不是「抄襲」。其實,只要是「抄襲」,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這當中,還牽涉到有沒有「引用」的事實。

一、「抄襲」是學術倫理的問題,不該拿「既有的內容」來充數。

論文應該是我這一次自己寫的,不該拿「既有的內容」來充數,否則就是「抄襲」。總不能說,我雖是「抄襲」,但因為抄得很合理,所以是「合理使用」。

論文不可以拿「既有的內容」來充數,這「既有的內容」包括別人寫的,也包括自己以前寫的。所以,拿別人寫的「既有的內容」來充數,是「抄襲」;拿自己以前寫的「既有的內容」來充數,是「自我抄襲」,也是「抄襲」的一種。

「抄襲」是學術倫理所禁止的行為,也就是說,論文應該是我這一次自己寫的,不能把別人寫的,或是自己以前寫的,拿來當作是我這一次自己寫的。否則,讀者或審查人員就分不清楚,寫論文的人對於這篇論文,到底有多少價值,是占用別人的價值?還是只是以前的論文的價值,不是這一次新寫的論文的價值?

所以,「抄襲」是學術倫理的問題,不是著作權法的問題。寫論文的人抄自己以前寫的論文的「自我抄襲」,或是經過別人同意,把別人的論文照抄在自己的論文中,都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因為都沒有讓讀者或審查人員知道,哪一部分是「自己這次寫的」、「自己以前寫的」或「別人寫的」,無法判斷這篇論文的學術價值,才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

二、「抄襲」包括「表達的抄襲」及「觀念的抄襲」

學術倫理上,把別人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直接拿來用在自己的論文中,這種「表達的抄襲」是「抄襲」;此外,看了別人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理解該項「表達」所傳達的創新「觀念」,再以自己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在自己論文中,重新呈現別人的創新「觀念」,卻沒有讓讀者或審查人員知道,這是別人的創新「觀念」,這種「觀念的抄襲」,也是「抄襲」。

三、著作權法與「抄襲」的關係

著作權法中沒有「抄襲」一詞,只有「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表達」,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或「改作權」。至於「觀念」,並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這是指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並不保護「表達」所傳達的「觀念」、「方法」或「事實」等。

把別人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直接拿來用在自己的論文中,這種「表達的抄襲」,除了違反學術倫理,也構成侵害著作權。然而,看了別人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理解該項「表達」所傳達的創新「觀念」,再以自己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在自己論文中,重新呈現別人的創新「觀念」,卻沒有讓讀者或審查人員知道,這是別人的創新「觀念」,這種「觀念的抄襲」,雖然違反學術倫理,但因為沒有使用別人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四、「引用」不是「抄襲」,才需要進一步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

「抄襲」是拿「既有的內容」來充數,讓讀者或審查人員分不清楚,哪一部分是「自己這次寫的」、「自己以前寫的」或「別人寫的」,導致無法判斷這篇論文的學術價值,才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議題,不是學術倫理議題。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寫論文未必全部都是自己這一次寫的,有時候要做文獻回顧,或是就「既有的內容」加以說明或評論,作為自己這一次寫的內容之佐證或依據,都可以依據前述條文,「在合理範圍內」,把別人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以上下引號或其他適當方式,直接「引用」在自己的論文中,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這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此外,也可以用自己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在論文中重新呈現別人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所傳達的創新「觀念」,而不必直接「引用」他人的「表達」。

不管是前述哪一種方式,都應該對於屬於自己以前的、別人的「表達」或創新「觀念」,以能夠被人找得到原文出處的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才符合學術倫理的要求。在著作權法方面,並應對文字以上下引號,對圖表、照片等於周圍適當處,進行「引用」之標示,將「既有的內容」與「自己這次寫的內容」加以區隔,讓讀者或審查人員足以區隔,哪一部分是「自己這次寫的」,哪一部分是「引用」自「自己以前寫的」或「別人寫的」,以判斷這篇論文的學術價值,同時,得以判斷這樣「引用」「既有的內容」的文字、圖表、照片等「表達」,在「引用」的目的及範圍上,是不是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

關於論文「引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既有的內容」是不是構成「合理使用」,其判斷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既然是「引用」,就必須讓讀者或審查人員分得清楚,哪一部分的「表達」,是「自己這次寫的」、「自己以前寫的」或「別人寫的」。如果不是「引用」,而是把「自己以前寫的」或「別人寫的」,與「自己這次寫的」混在一起,導致讀者或審查人員誤以為都是著作人「自己這次寫的」,就是「抄襲」,根本不必再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

五、結論

「抄襲」是讓讀者或審查人員分不清楚,哪一部分的「表達」,是「自己這次寫的」、「自己以前寫的」或「別人寫的」。「觀念的抄襲」違反學術倫理,不構成侵害著作權,「表達的抄襲」不僅反學術倫理,更構成侵害著作權。「抄襲」沒有「引用」,如果「抄襲」的對象是「別人寫的」,把「別人寫的」當作是「自己這次寫的」,根本就是侵害著作權,就不必再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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