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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ivan
  • 2017-05-05 01:10:41
  • 182.155.36.100
您好,近期收到影像公司來聯繫函表明網拍十多張背景圖庫侵權,因圖片皆為向大陸阿里巴巴廠商採購,詢問可使用其網頁中的圖像後而直接使用,背景圖均為收到影像公司來函後才得知有侵權疑慮,隨即立即下架,請問這樣是否會有刑責,建議應該要如何處理,若對方要求一張三萬賠償是否合理,假設不接受不合理的價格,進入司法程序是否會有刑責,以及民事判決的金額是否會更高,或是有其他費用需要負擔,謝謝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章忠信
  • 2017-05-05 06:06:07
  • 114.136.106.218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市面上販售之圖庫創作,可以如何利用,要視圖庫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如何?

又授權要由有權授權之人為之,才具授權效果,非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其授權對著作財產權人而言,應屬無效。

著作財產權人要主張著作財產權,不會因為他人對利用人無權授權而受影響;利用人也不能因為已獲他人之無權授權,對著作財產權人主張他有權使用。

不過,若能證明有經過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僅是因為該授權之人無授權之權利,則其使用著作無侵害之故意,於接獲侵害通知又立即停止使用,未造成侵害之繼續,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責任,但應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使用市面上販售的合法圖庫,但是後來卻發現該圖庫中某些圖檔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併來索賠,通常使用人會首當其衝,成為著作財產權人索賠對像,因為使用人是最直接之利用人,且較有企業形象與財力,若是使用人主張是由圖庫公司所提供,也許著作財產權人會要求使用人與圖庫公司負連帶賠償,由有錢之人賠償,較能保障權利。至於最後是由使用人或圖庫公司負責賠償,著作財產權人並不必關切。法律上言,圖庫公司應負責著作財產權人及使用人之損害賠償,只是不知使用人最後能否找到圖庫公司?圖庫公司是否有能力賠償?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ivan
  • 2017-05-05 09:35:47
  • 182.155.36.100
您好,被主張侵權的頁面為販售商品本身上游採購商(阿里巴巴賣家)提供之圖片,發函主張侵權者即為圖庫公司,侵權範圍是使用他們的圖庫素材(小家具,小桌子),經查看上游廠商疑似用合成的方式剪裁圖庫素材,置入於他們拍攝的主商品中而使用之。請問若是這種情形跟您回覆的情形是一樣的嗎。如果廠商使用的圖庫部分經過剪裁剩三分之一做合成是否亦屬侵權。另外請問上游廠商與我溝通聯繫皆由線上對話軟體告知可使用,是否亦可將對話予以證明非故意行為呢,謝謝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章忠信
  • 2017-05-05 17:59:36
  • 163.14.35.87
圖庫素材可以怎麼利用,要依授權合約,如果沒有同意可以剪裁切割分用,也是不可以任意為之。

上游廠商之溝通聯繫之線上對話,可以作為證明,但其證據力如何,由法院認定。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ivan
  • 2017-05-10 01:19:20
  • 182.155.36.100
教授您好,請問如果對方主張侵權圖片17張,每張三萬,共計51萬,若對方無法提出損害金額之依據,賠償金額是否為對方主張金額為判定標準,或著作財產權索賠金額是否有法條規範多少金額為上限。

因為有上網查詢其他案例,但不確認狀況是否有不同,因此想詢問,對於侵權圖片是直接使用上游提供的圖片上傳網站使用,或直接下載著作權者圖片經過編修合成使用,兩者是否有責任差異,跟賠償金額是否有差異

對方表明無論過失或是否故意,皆會有刑法上之責任,查看著作權法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內文無標明是否為故意行為的差別,請問是否於其他法條有規範,謝謝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章忠信
  • 2017-05-10 08:10:13
  • 1.161.235.134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著作權法既無處罰過失,自然是以有故意侵害為刑罰處罰條件。

觀於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賠償責任,規定於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若侵權圖片17張,每張究應賠償多少,可依所舉出先前市場交易價格定之,並由法院依個案狀況認定,不是著作權人決定。不過,著作權人若是以刑逼民,侵害人又是故意侵害而可能有刑責,就不是市場價格,而是侵權人擔心刑責所願意付出的代價。有錢人會願意支付高額賠償,無資產之人只會讓法院決定最低價格。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ivan
  • 2017-05-10 08:47:15
  • 182.155.36.100
教授您好,感謝您詳細的回覆,想再請教您,是否故意是以有罪論還是無罪論為原則,因為我們其實是個人為了進網路平台的而設立的小公司,公司連員工沒有,賺取的也是每個月的人工錢而已,不會刻意去做明知不可為的侵權行為,對於廠商都會詢問商品圖片是否都可以使用,但因為是口頭與QQ詢問,不知道法院是否會認定為故意行為,因此想詢問,是先認定有罪,必須提出讓法官採信的證據,還是先認定無罪,須提出故意行為證明呢

因為對方表示他們公司對此有很多案例,以及強調刑法責任,若為以刑逼民,針對非故意行為,但有資產的話,是否仍要盡量配合對方呢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章忠信
  • 2017-05-11 10:57:32
  • 163.14.35.19
是否故意當然是以無罪論為原則,告訴人必須證明被告有侵害之故意,但因為有利用卻無告訴人之授權,應該已算證明有侵害之故意,此時被告要舉證證明是有人授權才利用,所以無侵害故意。
口頭與QQ詢問,也要舉證有該事實之存在,讓法院去認定是否可信。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wei
  • 2017-05-11 22:23:19
  • 49.216.167.140
教授您好,QQ詢問皆有對話紀錄,除了截圖以外,包括上游廠商提供的圖片頁面亦有截圖存檔,另外向上游廠商採購的紀錄也存留,以備需要時提出,請問這些是否皆可當判斷證明呢
現在因為希望事情儘快落幕,目前協商無奈接受接近四萬的數字和解之,請問為了保障我們自己,在協議書簽訂時有沒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呢,對方要求簽署保密條款,有沒有另外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呢,謝謝您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章忠信
  • 2017-05-12 06:01:15
  • 1.161.235.134
QQ詢問之對話紀錄、上游廠商提供的圖片及向上游廠商採購的紀錄,皆可當法院或和解之判斷證明,指示其可信度由法院決定。和解書主要係註明對於本次知所有利用標的不再提出訴訟,而和解條件係雙方協議,對方要求簽署保密條款,意指保密條款有利對方,若我方認為無需保密條款,則我方得以該保密條款作為討價還價之條件。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黃小姐
  • 2019-09-30 17:11:48
  • 1.175.168.12
教授您好
本會遇到相同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
1.我司於民國100年在台北世貿圖書展向A圖書公司購得一套美術光碟,今年108年接到一家資訊公司稱該套光碟中某張圖片是他們的版權,要我們協會付高額版權費用
2.我們有100年的購買收據,甚至該光碟圖庫在102年還有ISBN的序號,資訊公司103年告發A圖書侵權成立,但我們都不知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然會無虞使用該光碟的圖片,於105年使用1張,107年使用一張,一直到今年收到資訊公司的郵件,就要我們付錢一張圖5~8萬元.
3.我們的活動都是承辦公部門而且是免費,資訊公司開口一張圖要5萬元,我們的整場活動委辦經費都沒有到那麼多,我們是非營利的社團法人而且是公共服務加上我們是有購買憑證,嚴格來說,我們也是受害者,現在收到對方的存證信函,我們實在好無奈..
RE:圖庫著作權侵權事項詢問
  • 章忠信
  • 2019-10-01 09:05:33
  • 223.137.126.238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授權,而且要取得有權授權之人的授權,不能說有取得授權就可以了。

在本案,100年向A公司購得一套美術光碟,到底是甚麼意思,要先釐清,那本書上有沒有說圖片可以做如何使用?如果可以自由利用,則利用到無權授權利用之人之授權圖片,仍是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只是被誤導利用而沒有侵害之故意,解除了侵權故意之刑責,就比較好談民事賠償責任。可以依據一般授權金額在加上一些賠償費用,進行和解。

如果上面沒說可以自由利用於他處,當然就不能公開利用,只能私下自用或學習。擇期利用就有侵權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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