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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當中因介紹藝術家而使用到藝術家作品圖像的著作權問題
  • HANE
  • 2018-12-28 15:36:00
  • 114.38.141.228
老師您好,
我們單位是合法立案的教育機構,為了讓老師們的教學更為流暢,近日正在規畫製作教室使用的教案書,當中有一部分會介紹藝術家跟陳列一些該藝術家的作品,有包含比較久以前的藝術家,但也會有當代的插畫家或藝術家。不知道這樣的使用會不會侵權呢?

想請問不同的使用情況對於著作權的使用規範,
情況一:教室內部教學使用的流通
情況二:公開出版及販售
RE:出版物當中因介紹藝術家而使用到藝術家作品圖像的著作權問題
  • 章忠信
  • 2018-12-29 09:20:33
  • 61.230.124.253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仍應依第六十四條註明出處。至於利用著作之「合理範圍」判定,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並進一步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範圍」必須個案判定,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文字很有趣,他不是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應符合下列情形」,而是說「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也就是說,應「應審酌一切情狀」,然後特別列出四款判斷基準。因此,「合理範圍」在質與量方面,真的沒有絕對比例,只要是「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所利用之著作之質與量方面不過分,也就可以了。

為了教學或評論目的之必要,例如為介紹藝術家或評論其風格而列出其代表性作品,可以主張第五十二條之合理使用。問題在於不要太過精美,造成取代畫冊之發行結果,只是讓讀者或學生大約知道是哪一幅畫,則合理性較高。

RE:出版物當中因介紹藝術家而使用到藝術家作品圖像的著作權問題
  • Hane
  • 2019-12-19 14:54:58
  • 101.13.240.156
老師您好,照上面您回覆對內容來看,我們的使用情境是符合您提到的合理範圍使用,但想再請問您,如果爾後有進行出版販售的規劃的話,出版物當中利用到當代藝術家的部分,需要取得作者授權或知會原作者嗎?
RE:出版物當中因介紹藝術家而使用到藝術家作品圖像的著作權問題
  • 章忠信
  • 2019-12-19 16:15:28
  • 111.71.120.155
只要是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使用,都不必取得授權。到底是否符合以上規定,發生爭議時,由法院決定。所以,要避免爭議,或是要取得合理使用之認定,越是少量、分散,自己的部分越多,合理性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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