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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照片重製與相關法律 麻煩老師撥冗惠復 謝謝
  • 常小姐
  • 2019-11-12 11:05:54
  • 61.60.126.7
章老師您好:

我是常小姐,目前任職於新北市立圖書館,曾於某會議中聆聽過您講述著作權相關議題。現於工作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想向老師請益與釋疑。
某財團法人欲重製本館民國50-53年數十張照片,以辦理展覽並出版展覽小冊子、文宣品。
由於照片大部分為團體照,且年份已超過50年,應無著作權爭議,然有一張個人照,當事人已於民國52年過世,請問:若展出此個人照片,是否有肖像權或是其他相關法律須留意。又,該團體使用這批照片時,我們會請他們填具重製表單,表單上會註明該單位使用這些資料時注意事項,例如:1.重製之特藏資料僅限於辦理展覽用;2.請註明出處。請問老師,還有其他需要註明的地方嗎?
以上感謝您耐心閱讀與惠覆,非常謝謝!
RE:關於照片重製與相關法律 麻煩老師撥冗惠復 謝謝
  • 章忠信
  • 2019-11-13 08:02:16
  • 163.14.33.226
著作權法對於照片,只保護到自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超過50年之照片,應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得自由利用。至於人格權,依據民法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已過世之人,無人可以主張肖像權。
RE:關於照片重製與相關法律 麻煩老師撥冗惠復 謝謝
  • 常小姐
  • 2019-11-15 08:32:41
  • 61.60.126.7
章老師:
    早安!
    感謝您撥冗回覆,了解了,謝謝!

常小姐敬上
RE:關於照片重製與相關法律 麻煩老師撥冗惠復 謝謝
  • 常小姐
  • 2019-11-21 17:07:22
  • 61.60.126.7
章老師:
    您好!
    再次請問您有關本機關讓某公益團體重製檔案辦理展覽事宜。我們在申請書上雖有註明以下內容:
    1.所重製之特藏資料僅限於辦理展覽使用,並保證絕不將檔案散布、出租、出售、轉讓或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2.出處請註明「新北市立圖書館館藏」。
    3.本申請用途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供相關文宣品及出版品二套予新北市立圖書館典藏。

    然為避免或防止申請者將檔案為其他用途,或侵犯著作權 (如果檔案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本館還可以依照著作權法加註哪些內容保護自己與檔案?
    再請章老師撥冗惠復,萬分感謝!

常小姐敬上
1
    
RE:關於照片重製與相關法律 麻煩老師撥冗惠復 謝謝
  • 章忠信
  • 2019-11-22 10:56:59
  • 163.14.33.49
可以增列一項
4.申請人承諾就申請資料之使用,將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侵害他人權益。

其實,申請人任何違法之行為,都應自負其責,與他人無關,以上註記僅算是善意之提醒,有無註記都不影響本機關對他人侵權行為無須負責之法律效果。
RE:關於照片重製與相關法律 麻煩老師撥冗惠復 謝謝
  • 常小姐
  • 2019-12-04 13:39:51
  • 61.60.126.7
章老師:
    I am very sorry for the late reply and grateful for your 
professional answers.
    Have a good day !

Best regards,
Ms. Chang
     
RE:關於照片重製與相關法律 麻煩老師撥冗惠復 謝謝
  • 常小姐
  • 2019-12-04 14:50:31
  • 61.60.126.7
章老師:
    您好!
    有個關於圖書館資料給讀者使用的提問。
    本館的特藏資料頗多元,有些早已無版權問題,有些仍有,無論哪一種類型,若開放給一般民眾申請列印、掃描,根據規費法第8條第二~三項,本館應徵收使用規費。雖然第同法第11條提到徵收之基準與考量情形,然還是有點抽象,請問:
    「應」徵收,表示一定要徵收嗎?不收的話會有甚麼後果?
     若徵收,到底該如何徵收才算合理範圍?(這個提問有點複雜)
   謝謝老師。

常小姐敬上
108.12.04.
    
第 8 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 (訊) 、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 (訊) 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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