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1年前之著作人格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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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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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16: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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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5.1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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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師,您好:
有一件雕塑作品為創作者在民國80年時受雇於公司期間所創作的,若無特別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應適用81年以前的著作權法第十條,歸公司擁有,但法條並未說明「著作人格權」的歸屬,想請問「著作人格權」歸屬何方? 另外此公司是否為可視為著作人?
感謝老師撥冗閱讀及解答,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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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國81年前之著作人格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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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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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2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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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37.22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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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以前之著作權法並無「著作人格權」之規範,當時第十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僅規定出資人享有當時之著作權,意指著作財產權,並不及於著作人格權。從而,創作者在民國80年時受聘完成之創作,著作財產權規出資人享有,著作人仍為創作者。 至於創作者在民國80年時受雇於公司期間所創作者,屬於受雇人完成之職務著作,非屬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應認為係公司之著作,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均屬雇主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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