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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14.經濟部智慧局109年度「保護智慧財產權特定主題系列宣導說明會」Q&A回應
  • 章忠信
  • 2020-08-18 14:17:50
  • 114.136.255.0
Q:

若「變形金剛」經他人獲准商標註冊,其他出版社可否使用「變形金剛」為書名?可否另行設計「變形金剛」的文字與圖案,作為書名?

A:

「變形金剛」是他人獲准商標註冊之著名商標,以「變形金剛」之文字或圖案做為書名與圖案,係以他人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行銷自己之書籍,應取得商標權人同意。

Q:

收費教授他人使用特定APP,進而使用到該APP的內容或商標,會不會侵害該特定APP的智慧財產權?

A:

為教學目的而使用特定APP之畫面或商標,不是以該商標作為行銷自己商品或服務,不會構成商標法第五條所稱之商標使用,也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合理使用。

Q:

博恩KUSO了劉樂妍的歌曲,改變了歌詞,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A:

這個議題,歡迎參閱拙著「二創的合理使用與侵權─從博恩的【Taiwan】MV談起」(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105.pdf)。

Q:

在101大樓前面拍照,作為商業宣傳使用,需要取得授權嗎?

A:

這個議題,歡迎參閱拙著「拍攝101大樓作成明信片是否侵權?(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1478)」。

Q:

說書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權嗎?

A:

說書可能是公開口述他人著作,也可能是以口語改作他人著作,如果是透過電台或網路,也可能涉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應取得該書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Q:

引用書評,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權嗎?

A:

書評也是著作,其利用如無法找到合理使用依據,應取得該書評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Q:

主辦單位可否將上課過程所拍的照片,使用於其他課程之宣傳?

A:

主辦單位將上課過程所拍的照片,可以享有著作權,自然就可以使用於所欲使用之地方。至於使用於其他課程之宣傳,是否有虛偽不實,有無相關責任,要依其個案事實,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或構成詐欺等行為。

Q:

為教學之需要,可否播放電影的歌唱?可以播多久?可以上網嗎?

A: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即使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

實體課堂或線上課程,在合理使用的判斷上,不盡相同,後者因為接觸時間及人數相對廣泛,即使實體課堂是合理使用,也不表示線上課程的相同利用,也是合理使用。如果沒有把握,取得授權是最好作法,可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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