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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岸網站購買 商品 台灣販售
  • Nick
  • 2021-01-16 12:10:05
  • 223.141.84.49
章老師你好:
國外網站購買圖製商品(不知道此圖是重製,台灣人著住權),(可出示對岸購買證明 時間)
進口回來台灣販售,收貨當天立即上臉書販售,隨即被對方通知侵權
當下立即關閉文章,未進行販售
這樣一樣有造成 侵害著作權法嗎, 是否有販賣未遂的 法律條文
此商品還在 完全未販售到 ,
謝謝。
RE:對岸網站購買 商品 台灣販售
  • 章忠信
  • 2021-01-17 11:25:57
  • 61.230.72.105
網拍盜版品,雖未成交,仍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處罰,該條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RE:對岸網站購買 商品 台灣販售
  • Nick
  • 2021-01-18 07:50:57
  • 113.196.176.94
章老師好
但是 印製 非本人提供的圖檔,是對岸非法印製
所以一樣重製罪算我身上嗎?

所有都是跟對岸合法買賣,有購買紀錄
因為這樣如果每個台灣人都購買 肯定都被告
RE:對岸網站購買 商品 台灣販售
  • 章忠信
  • 2021-01-18 09:15:07
  • 61.230.65.47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是處罰賣盜版之人,盜版者則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處罰。盜版者進一步賣盜版品,則是數罪併罰後,從較重之第九十一條處罰。

買進賣出,是買賣一般正常活動,無可苛責。但明知是盜版而竟買賣,則須承擔侵權責任,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乃以「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處罰要件。此項「明知」有其客觀標準,例如,不是來自原廠、價格明顯不相當、品質粗造、來源不明、無法溯源承擔責任等等。一般而言,賣方能保證合法,而買方能交代來源並由其上游負責之交易,即使盜版品外觀無從判斷,司法機關也不會苛責盜版品買方之轉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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