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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著作權存續是身後30年或50年?
  • Nancy Wuu
  • 2021-08-03 15:44:53
  • 61.219.19.32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死後50年.
但我查閱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發現:民國38年1月13日~81年7月5日間.著作權存續期間卻是著作人終身+死後30年.所以民81年7月5日前是身後30年.而非50年.這樣理解對嗎?
RE:早年著作權存續是身後30年或50年?
  • 章忠信
  • 2021-08-03 16:00:40
  • 163.14.33.12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的規定,不斷修正,越來越長,那以前完成的著作,到底要是用舊法還是新法?
這問題的答案是:如果依據著作權法修正以前的規定,保護期間已經屆滿的,就屆滿了,不會因為後來修正延長,死而復活;如果依據著作權法修正以前的規定,保護期間尚未屆滿的,跨過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就適用新法較長的保護期間。

所以,民國81年7月6日以前是身後30年,民國81年7月6日以後是身後50年。民國50年過世的作者完成的著作,民國80年底保護期間屆滿;但民國70年過世的作者完成的著作,民國120年底保護期間屆滿。
RE:早年著作權存續是身後30年或50年?
  • 劉先生
  • 2021-08-13 21:51:25
  • 77.111.246.37
順便想問一下,如果著作權持有者是公司資產,公司不是人類不會死亡,那麼會怎麼計算? 又或者公司被收購或者轉讓著作,又會有延續嗎?
RE:早年著作權存續是身後30年或50年?
  • 章忠信
  • 2021-08-14 10:47:10
  • 111.243.103.153
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除非公司解散時,沒有處理著作財產權,導致著作財產權期間隨公司解散而屆滿,成為大家可以利用之公共所有著作,否則,公司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受讓人承接之著作財產權,其存續期間還是只有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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