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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標的問題:新類型作品如何保護?作品類型劃分的依據和意義為何?
  • Jackson
  • 2021-09-10 18:10:49
  • 183.230.147.245
尊敬的章老師:
您好!看到您的網站感覺受益匪淺,同時由於目前在寫作品類型(著作權標的)開放性的論文,因此對一些問題仍有些疑惑,想請教老師。
台灣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新類型作品是如何保護的?例如電子遊戲玩法、煙花或噴泉的造型。換言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標的之類型明文規定的意義為何,又是如何對著作權標的進行類型化的劃分的,法定類型的著作權標的是否屬於作品受保護的要件?
謝謝老師。
此致
敬禮!
RE:著作權標的問題:新類型作品如何保護?作品類型劃分的依據和意義為何?
  • 章忠信
  • 2021-09-10 18:29:48
  • 111.243.94.240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權標的之類型係採例示規定,一個標的要受著作權法保護,應先確定是屬於哪一類著作,接著會牽動到會有那些著作財產權。

迄今司法實踐並沒有創設新類型作品,至於電子遊戲玩法、煙花或噴泉的造型,依現行著作權法並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

不保護,也許正是要讓大家可以彼此觀摩學習,想要保護,就必須說服立法者新增保護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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