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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9條第1項與稿約保留刪改權之效力
  • kfj
  • 2022-03-07 17:57:23
  • 202.130.124.19
現今出版社或報章雜誌常於稿約聲明對來稿有刪改權,然民法第519條第1項:「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則投稿者得否藉此主張出版社或報章雜誌保留刪改權之稿約無效?若是,則投稿者得否對未經同意之刪改採取法律行動?出版社或報章雜誌得否主張因稿約已先敘明,作者投稿時即代表已同意刪改?
RE:民法第519條第1項與稿約保留刪改權之效力
  • 章忠信
  • 2022-03-08 22:02:41
  • 1.171.175.215
出版社或報章雜誌的稿約聲明,法律上屬於要約之引誘,不是要約,投稿者可以不受約束。所以,雙方必須再進一步約定,才能對投稿者生效。
詳見  投稿與徵文比賽之著作權歸屬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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