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討論園地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進行機器學習的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以我國法律來看)
  • Zaious
  • 2023-05-14 11:11:05
  • 114.39.26.206
AI使用他人著作進行機器學習的行為於現今AI生成內容被廣泛性使用的狀態下備受爭議,ChatGPT號稱博覽網路上2021年前的大部分文本、AI繪圖工具諸如Dalle、StableDiffusion、Midjourney也被指稱學習了大量的未經授權圖片。


請問老師,以我國法律來說,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進行機器學習,是否有侵害著作權?

以下提供參考:

美國以合理使用為原則,但有訴訟進行中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30467-artists-file-copyright-lawsuit-generative-AI

日本則於修法後明文允許未經授權的機器學習行為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machine-learning
RE: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進行機器學習的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以我國法律來看)
  • 章忠信
  • 2023-05-14 11:25:58
  • 219.91.6.167
有趣的議題,不知您認為如何呢?歡迎交換意見。
RE: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進行機器學習的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以我國法律來看)
  • 2023-05-15 04:13:53
  • 218.164.79.222
其實ChatGPT本身也是學習了大量網路上的內容才寫的模型語言
而像是google也是反覆學習網路上的資料,這包括圖片和影片
FB和YT等演算法也是通過學習相關資料
可以說生活中各種機器到處都在學習
老師本身也是架設了這個網站
應該能在後台數據看見各種bot爬蟲機器人一直來你的網站收集資料
爬蟲來的次數恐怕比真人還要多幾十倍
就我個人架設的小網站爬蟲的總類就有幾百種,各種不同領域的學習機器人
顧從以前的爬蟲機器人來看也很少聽過侵權問題,反而到是濫用隱私權或個資比較有可能


RE: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進行機器學習的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以我國法律來看)
  • Zaious
  • 2023-05-15 09:06:47
  • 223.137.10.4
個人觀點認為,台灣的著作權法類似於美國著作權法。

參照美國Google v. Oracle /Authors Guild v. Google / C. Cariou v. Prince之合理使用與轉化性利用,當沒有侵犯著作權。
同時,於實務經驗上,機器學習之AI訓練需要「海量」資料,全部取得授權本身就非常不易,另一方面,機器學習所訓練成的「模型」是一種把特徵提取為參數的算式,訓練完後就不存在資料集內容。

然而對於創作者,尤其是繪師畫家而言,由於圖像比文字更容易識別風格與考據資料集來源,甚至網路上有AI繪圖的模型直接標註資料集來自於某些繪師,似乎無法接受這樣的說法。

因此才好奇想跟老師請教,於資料夾尚不需要公開的現在,此情境是否有侵權疑慮?未來若仿歐盟現在推動修法方向訓練資料集需要公開來源,那明顯的未授權訓練行為又是否有侵權疑慮?謝謝老師。
RE: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進行機器學習的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以我國法律來看)
  • 章忠信
  • 2023-05-15 16:21:25
  • 163.14.48.5
所以,事實究竟如何,會影響判斷之結論。

AI學習是否需要重製既有著作,如果不會,像人的眼睛看過,就能收集特徵,存入資料庫,就不涉及重製行為,不必再往下討論是否需取得授權。如果有涉及重製既有著作,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就滋生爭議。

Google v. Oracle /Authors Guild v. Google / C. Cariou v. Prince案中,法院說是轉化性合理利用,其實沒有道理,這已經是潛在性市場利益,應該與既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分配利益,至於機器學習之AI訓練需要「海量」資料,如何取得授權,可以透過法定授權及集體管理組織處理,總而言之,有利用既有著作,就應與著作財產權人進行分配利益,才是合理。

著作權法不保護風格,但在學習階段若有重製他人圖檔,一樣應取得授權。未來,也許,雖然沒有重製,但有依他人著作學習,也可以要求利益分配。這是立法政策之考量,法律是可以明文規範或賦予著作權人一項新權利的。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最末頁 頁次: 1 / 1,共 5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