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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告影片著作中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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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 陳
                                    
                                        2024-08-22 10:53:34
                                    
                                        118.163.201.25 
                                    
                                        
                                     |  
				| 老師您好: 敝公司委託廣告公司製作房產銷售廣告影片,請問:
 1.除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本公司外,可否直接約定本公司為著作人?
 2.廣告中如有模特兒或藝人表演或使用第三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美術著作等,我們是約定廣告公司應取得表演者或音樂、美術著作權人之授權再授權給我們?還是只要約定對方保證我方有權利用上開著作無須再經該第三人之授權即可?
 3.如有以上約定者,與直接約定本公司為著作人有無衝突?
 4.如約定廣告公司取得表演者或音樂、美術著作權人之授權後再授權給我們,其授權之時點如記載為廣告著作完成時是否妥適?
 ~~以上問題困擾本公司法務部門多年,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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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廣告影片著作中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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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忠信
                                    
                                        2024-08-22 17:33:32
                                    
                                        118.171.138.126
                                    
                                        
                                     |  
				| 出資委託廣告公司製作房產銷售廣告影片: 1.出資公司得約定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廣告中如有使用第三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等,出資公司可約定廣告公司應取得表演者或音樂、美術著作權人之授權再授權給出資公司,或廣告公司保證出資公司有權利用上開著作無須再經該第三人之授權。不過,通常廣告公司只負責處理著作重製於廣告中之部分,不處理廣告之後續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演出之授權。
 3.以上約定只是要確保廣告片中利用他人著作之合法性,出資公司為著作人之約定是針對廣告片,不是針對廣告中使用他人著作部分,二者不衝突。
 4.如約定廣告公司取得表演者或音樂、美術著作權人之授權後再授權給出資公司,其授權之時點可以不必記載,只要記載使用於廣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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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廣告影片著作中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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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 陳
                                    
                                        2024-08-22 18:56:00
                                    
                                        118.163.201.25 
                                    
                                        
                                     |  
				| 感謝老師的指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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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廣告影片著作中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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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 陳
                                    
                                        2024-08-23 14:43:55
                                    
                                        118.163.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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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再請教老師: 關於廣告中使用第三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就以下二種條款的表述,何者較為理想?
 1.約定廣告公司取得表演者或音樂、美術著作權人之授權後再授權給出資公司
 2.約定廣告公司與表演者或音樂、美術原始著作人(如廣告公司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其等職務上所完成或參與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以廣告公司為著作人,由廣告公司享有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再將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全部移轉予甲方,不須另訂讓與契約。
 ~~本公司兩種條款均有使用過,惟迄今尚未經過訴訟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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