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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文章(沒寫出處)
  • 陳小姐
  • 2024-11-22 12:07:07
  • 123.192.178.191
對方把我臉書上某篇文章截取片斷去使用(沒有寫出處),緊接在自己文章後面,再發表自己評論。

另外兩篇是直接截取我臉書上兩篇文章,直接把本人名字打碼,再評論批評。

目前地檢署直接不起訴,理由是對方尚屬於合理使用。

但對於被告截取我文章片斷緊接自己文章(讓人混淆),及另外兩篇截圖文章(把我臉書的名字打碼)卻隻字不提。

請問是否還有救濟方式? 

之前閱讀過老師的文章,合理使用還是必須註明出處,將著作人的名字打碼?或截取片段在自己文章後(不表明誰寫的),真的還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整個非常困惑。 
RE:使用他人文章(沒寫出處)
  • 章忠信
  • 2024-11-22 15:21:10
  • 114.137.107.41
著作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就其著作享有姓名表示權之著作人格權。別人在利用其著作時,應尊重其意願,依據他在著作上標示姓名之方式,標示其姓名。不過,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也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也就是說,有些例外情形,還是可以不標示著作人之姓名。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項「合理使用」,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利用人引用他人著作,作為評論的標的,只要於著作中使讀者得以辨別哪一部分係「利用人於本件著作中之自著部分」,哪一部分係「利用人人於本件著作中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即使未標明是誰的著作,以避免被控訴妨礙名譽等麻煩,但因為讀者知悉那部分是引述他人著作者,仍無礙於「合理使用」之成立,也能主張其未明示是誰的著作這部分,是符合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的「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之情形。
RE:使用他人文章(沒寫出處)
  • Liber
  • 2024-11-22 18:46:56
  • 1.169.173.209
請問老師以下各種情況, 哪些侵害著作權? 哪些侵害姓名表示權?

1. 重製對方著作, 註明出處, 加以評論

2. 重製對方著作, 註明出處, 未加評論(寫完全不相干的事)

3. 重製對方著作, 未註明出處, 加以評論

4. 重製對方著作, 未註明出處, 未加評論(並未針對重製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 僅是嘲諷與人身攻擊)
RE:使用他人文章(沒寫出處)
  • Liber
  • 2024-11-22 18:55:06
  • 1.169.173.209
請問「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這部份,想請問老師?可否舉例什麼情況下著作人利益受到損害?
另外社會使用慣例目前認定是否只要引用他人文章只要打碼皆可以使用?有標準或是依據?或目前僅憑法院認定其標準?
RE:使用他人文章(沒寫出處)
  • 章忠信
  • 2024-11-22 21:47:59
  • 118.168.219.109
所有的爭議,最後都是由法院依據個案事實判斷,不是誰說了算。老師說的,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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