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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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長久來的無私奉獻, 助益很大...
想請教您我在國外買了ㄧ些圖庫或書 , 內容為古代西洋名畫作或某些久遠海報等皆超過50年...
1 . 請教可自由來製作複製畫、衣服上、把海報做成明信片等印刷品來販售或任意利用其部份改作 , 改色,甚至戲謔原作,於複製於上述商品販售之嗎?
因爬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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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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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文章不知為何沒完整貼出
想請教您我在國外買了ㄧ些圖庫或書 , 內容為古代西洋名畫作或某些久遠海報等皆超過50年...
1 . 請教可自由來製作複製畫、衣服上、把海報做成明信片等印刷品來販售或任意利用其部份改作 , 改色,甚至戲謔原作,於複製於上述商品販售之嗎?
因爬文說"但若為公有機構保管之古物,其製成複製品,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經該保管機構之許可及監製,以確保複製品與真跡相同,不致誤導公眾對於文化古物之錯誤認知。若非製作複製畫,應無須公有保管機構之許可及監製。"
此情形是說若我製作複製畫需要有國外典藏博物館藏的同意嗎? (而非超過50年大家都可以自由利用?) 著作權是屬地法,那這些重製商品是否只能賣到國內?
3 . 我有購買某些國內書籍 ,關於日劇時代之古物蒐集、文宣、 圖片等,書上有寫版權所有請勿翻印,那我若翻拍裡面超過50年的圖片也作複製商品販售是否也會侵權?還是要經過出版社同意?
以上商品若製做完成,是否可打上自己公司logo?
謝謝您撥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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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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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討論版程式有一些Bug,請不要使用雙引號,會使以下文字無法顯示。
公共所有的著作,原本就可以自由使用,不必獲得授權,否則就失去著作權法限定著作權保護期間之意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真義,在確保複製品與真跡相同,不致誤導公眾對於文化古物之錯誤認知,不是要給保管機關新的權利。違反該條規定,由文建會處罰,保管機關無權處罰。
在外國機構保管的古畫,不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成複製畫、在衣服上使用、做成明信片等印刷品來販售或任意利用其部份改作、改色,甚至戲謔原作,進行商品販售,都不會有違法之事。
關於日劇時代之書上雖有寫[版權所有,請勿翻印],那是當時受保護時之印製文字,裡面超過50年的圖片,已屬公共所有,任何人得自由利用,打上自己公司logo,是表示公司之利用,未必是要主張著作權,事實上,公共所有就是公共所有,沒有人可以主張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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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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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您清楚快速的解答 文創產業有這樣的園地真的很棒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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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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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讀到此篇不免想到一些延續問題
目前文創觀光興起 許多人繪製故宮/總統府後印在商品上販售 因這些屬於公共財 所以無妨
如此 典藏在故宮裡的文物寶藏 同屬公共財 即使不是繪製品 就連拍照取得 不就都可以自由運用買賣
那麼 為何還有諸多廠商與故宮合作製作商品販售 只為在的商品上能印上故宮商標嗎?
此外公眾人物若已死去多年 比如蔣公與鄧麗君 是否也屬於公共財呢? 因為在市面上時常見到此類人物延伸的商品在實體店面販售給外國人士...縱使人已死去 台灣依舊有其家屬或是基金會存在 未去得對方同意 應該會侵犯到肖像權吧? 以上 請老師解惑 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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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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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典藏之文物,其屬於年代久遠者,原本就屬於公共所有,不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利用都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不過,若是今人利用這些古物衍生新著作,利用這些新著作還是要獲得今人之同意或授權。
其實,目前很多廠商與故宮合作,圖的是故宮之加持,有利銷售,這時,也許是標示[唯一臺北故宮授權],也許是獲授權與故宮進行雙品牌行銷。當然,故宮的專業給予出版發行之指導,也是有其實質價值。
至於公眾人物過世後,只要沒有超過五十年,其著作財產權在保護中。過世之人沒有肖像權,肖像不能受保護,但若有相關基金會願意授權,利用人也願意取得授權,即使法律上不必取得授權,基於行銷目的,簽署授權亦是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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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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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再問老師
像是鄧麗君生前拍攝的明星照片..應算是著作財產一種..對不? 日前鄧麗君基金會在大陸提告某餐廳未經授權卻以鄧麗君做主題來招攬生意.. 餐廳內布置許多鄧的大型海報..放鄧的歌..被鄧基金會控告未經授權使用肖像權與姓名權..而且真的勝訴獲得賠償..
如果在餐廳使用鄧的照片侵權 最多應算是著作權被侵犯 ..為何卻是告侵犯肖像權..人已經死了啊!?
另外..像這類照片若也是著作一種..那麼一般人必須等此圖片歷時50年後才可自由運用.. 而鄧離世才20年..但網路上已有不少人根據這些照片去做人像素描 然後公開在網路上 或是印成商品販售...應該都算侵權吧?..未經許可修改著作
如果人死後肖像權消失..那麼..最保險作法似乎就是參考該人長相 但肢體動作卻做不同詮釋 去繪製 才算是合乎法規
此外 肖像權消失 是否姓名權也伴隨消失呢?
不好意思 真的很欠缺法律知識
麻煩老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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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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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麗君生前拍攝的明星照片,享有著作財產權,但誰是著作財產權人,必須進一步了解,除非鄧麗君生前有自攝影者取得著作財產權,否則,又不是自拍照,鄧麗君不會是著作財產權人,她的繼承人也無著作財產權。
如今媒體是亂源,通常只是外電資訊照轉,沒有深入採訪並提出問題且找出答案。其報導多不可信,不必太認真,除非能看到判決書,否則,姑且聽之。
肖像權與姓名權都是人格權之一種,臺灣法律於人過世後就不再享有人格權,所以,若依本地法律,肯定是不構成侵害肖像權與姓名權。
照片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沒有人提出告訴,可能是著作財產權人不知道或沒有提告,不表示不能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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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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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
日前聽過一位法院工作人員說過.. 有人拍攝101大樓照片印製明信片販售被告一事..因為101不是公有建物..而照片是與原物百分之一百相似..所以侵權 如果只是對著該建物進行繪圖寫生..成為自己的作品..因為寫生作品不可能與原物百分百相似..所以印製明信片販售不算侵權
真是如此嗎?
文創園區常有許多在路邊替遊客畫素描像的藝術家..也會放一些自己根據明星照片繪製的素描人像也在販售..
如果自己畫101版權就歸自己..那根據照片畫出已經去世的明星素描人像..版權應該也算繪圖者的吧?!
謝謝老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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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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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101大樓照片印製明信片販售被告一事,不是因為著作權,而是商標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任何人都可以拍攝或繪製101,並對拍攝或繪製結果享有著作權,這與拍攝會繪製像不像無關。但因為101是立體商標,如果販售照片涉及將101當作商標行使,例如,消費者以為是101賣的照片或繪畫,就必須取得101商標權人之授權。
路邊替遊客畫素描像的藝術家放一些自己根據明星照片繪製的素描人像販售,涉及肖像權議題,與著作權無關。因為照片是保護照片本身,不能翻拍照片,但依據照片繪圖,不會構成侵害照片的著作權。
根據照片畫出已經去世的明星素描人像,著作權歸繪圖者享有,已逝者無肖像權,沒有人可以主張肖像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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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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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老師不厭其煩的解答
我現在真的清楚許多
再次感激老師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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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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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 有位朋友在網路上找到一篇..讓我又感覺混淆了 網址為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k_article.aspx?AID=A000002166 舉了以下例子 ""例如用魯迅的姓名命名酒的品牌,以魯迅的肖像設計商標,就是商業化開發和利用,構成侵害不在世的公眾人物的人格利益,其近親屬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這樣子..那有人從無到有畫了張鄧麗君的肖像去販售得利..就算違法了 實在很混淆..是否違法難道是看法官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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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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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是大陸學者的見解,未必能適用於台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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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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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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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13: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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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2.2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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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我想請問如果說是超過50年的藝術畫作,原繪者已經過世,但畫作所有權歸於其子孫或設立之基金會(又或是私人收藏) 如果將該畫作照片印製成明信片或卡片與他人交流或交換但並未販售 請問此種行為會觸法嗎? 需要獲得畫作所有人的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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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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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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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23: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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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2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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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與物權是不同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是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物權則要在物消滅後才消失。超過50年的藝術畫作如果原繪者過世尚未超過五十年,其繼承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畫作所有權歸誰,並不影響著作財產權之狀態。如果將該畫作照片印製成明信片或卡片,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無須獲得畫作所有人的授權。當然,如果希望直接複製原畫,當然要與畫作所有權人討論取得授權接觸真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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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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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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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1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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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6.2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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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師您好, 我的問題跟上一位讀者的狀況類似有收集臺灣早期風景明信片的興趣 不過因為年代久遠有些發行明信片的出版社早已不再銷售或已解散 或者早期的攝影著作並無製作成明信片販售 我想請問這些早期書籍或明信片內的攝影著作若已逾當時著作權法的著作權之年限時 例如 中華民國53年7月10日第9條 照片發音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係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74年7月10日第12條 編輯、電影、錄音、錄影、攝影及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權期間為三十年。 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是否即可自行翻拍製成明信片收藏或販售以及修改照片? 還是仍需取得攝影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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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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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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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07: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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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2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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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照片僅保護五十年,若可確認是五十年前所拍攝之照片,就可自由利用,但應依其標示註明創作者,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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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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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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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2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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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5.16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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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師您好:
看了前面幾位的問答,還是有一些疑慮,打擾您了不好意思!
我遇到的狀況與第一位比較像,但我的是用於書上(販賣用的書),預計會用到作者過世後超過五十年的名畫。但是礙於書籍篇幅的限制,只能擷取一部分原作,這樣會觸犯到改作權嗎?
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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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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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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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06: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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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17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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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過世超過五十年之畫作,即屬於公共所有的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包括改作,但應註明作者,已是尊重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至於僅擷取一件畫作之一部分,不是使用整幅原作,屬於是否有不當修改之著作人格權侵害。若不是惡意之使用,應不至於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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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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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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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01: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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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1.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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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看完上面的內容後還是有一些問題想請教您 日前開了一家店舖,印的名片上面想以某位畫家的畫來作為背景 畫家是外國人,並且目前還在世 因為名片上會放上店舖的logo,請問這樣是不是就不能使用此位畫家的畫呢? 希望老師有機會能看到我這一個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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