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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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師您好
敝姓吳,是升大學出版社的作者
因為我和出版社,與大考中心有著作權的糾紛
不知道能不能請教章老師?
出版社於11月7日接到大考中心公文
指出我所編寫的參考書引用大考中心所命製的預試 研究 參考試題,侵犯該中心的著作權
其中預試和研究試題,是大考中心為了瞭解題目的品質是否優良,找少部分的高中生作測試,斟酌高中生和老師的意見,以期提升試題品質
參考試題則是在新課綱實施的第一次升學考(學測或指考)之前,公開給大家瞭解命題方向
著作權法第九條:依國家法令舉辦的考試,其試題與備用試題,均不能主張著作權
我與許多參考書作者一樣,以為上述三種試題是可以引用,並在題目後都有註明出處(91預試,91參考,92研究..)
我們已經將書本下架,大考中心相信我無惡意侵犯,只要求1本1元的賠償金與登報道歉(不限版面)
但我實在不解,這種試題真的不能引用嗎?(解析和答案均是我自己寫的)
何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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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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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係我國特有之規定,其目的在使特定之考試試題及題庫,得方便各界廣為利用,以利考試之準備,故在政策上排除於著作權法之保護,其利用不但不必獲得授權,也不必註明出處。
大學法第2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 (包括考試) 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前項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之組織、任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之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大學或聯合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目前,大學招生考試係採「考」、「招」分離方式,「招生」由各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聯合辦理,「考試」業務則委託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並不是教育部轄下的行政單位,而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惟依該中心網頁所載,其於1989年7月1日成立,原為「中華民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993年3月改制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成立之目的係「研究改進大學入學制度與技術並辦理大學入學考試」。因此,大學入學考試係依大學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受託辦理考試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題庫與試題,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
任何人編寫之參考書引用大考中心所研發之題庫與試題,並不需經大考中心同意,即使未註明出處,亦不違法,只是一般均會註明出處,以供讀者知悉,而所編寫之創作,反而可以成為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之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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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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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師您好: 有關此題,學生亦深深思考過。心中一直想把重點放在大考中心舉辦考試之目的,只是一直未能思破此徵結果,幸得老師一語道破。 只是,反面的說法似乎來自於該網友所指,來自於大考中心的看法,他們認為該網友所使用的題目,是大考中心準備使用來測試考題難易度的試題,所以也就不是依法令所舉辦的考試,以及其備用試題之要件。 老師認為依法令,看法似乎是法律所欲達到目的效果之上位概念,並不拘限文字解釋?
以上,謝謝老師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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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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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所稱「備用試題」,從立法目的觀之,範圍極廣,不限於正式考題,更及於為最後選題以前所準備之試題,亦即在題庫內者均屬之,否則無法達到使考生預作準備學習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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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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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章老師的指點,早就看了章老師的回覆, 卻忘了祝章老師新年快樂。
大考中心副主任洪冬桂沈青嵩和我們(我和出版社主任)當面談,洪說這些題目可以拿去編成單章講義教學生(包括補習班),但不能收錄在一本參考書還公然在市面上賣,尤其參考試題是該中心的出版品,我們侵犯了他們的市場,主任在當天也把書本下架。 我覺得不解的是:如果題目有受著作權保護,那應該也只有非營利的學校老師可以在學校裡面教這些題目,洪怎麼會說 可以在補習班講義收錄這些題目來教學生。 這事情我有委託我熟識的物理教授幫我向大考中心交涉,這教授也跟大考中心很熟,之後大考中心發公文要求我們賠償 販售量的10%(含免費樣書)。我認為這金額太高不合理,於是寄信給大考中心董事長(台大校長李嗣涔),提出兩個重點:1. 這些試題應該是備用試題,貴中心在考卷載明版權所有,是否就真的受著作權保護?2.我是賣解答,不是賣題目,題目從網路下載就有。隔1~2個工作天的晚上,沈副主任親自跟我委託的物理教授說:我們今早開會決定,看在你的面子,改成1本賠1元就好,登報道歉還是不限版面。 我聽了覺得事有蹊翹,這1個多月大考中心打電話來要求結案 ,我也很巧的和出版社沒連絡上,或是我和主任其中一者沒 空。今幸得章老師熱心指點,本來主任和大考中心約2/2要簽和解同意書,我看也不用簽了,反倒是我要向大考中心提出 因下架而造成的銷量損失和名譽受損(全台灣每家有賣我的書的書店,都知道我因為涉及侵權而下架)。 再次感謝章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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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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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考中心的工作同仁未必瞭解著作權法,而為了大考中心的利益,他們必須主張對於自己的考題享有著作權,至於在著作權法上是否有道理,在法院沒有作出判決以前,他們就是要視各種情況作不同主張。
我的意見也只是個人依著作權法的私人認定,到底如何,還是要由法院作最終判決。如果利用人繼續利用,大考中心基於風險評估,耽心獲得不受保護的不利判決,不願提出訴訟主張權利,利用人一樣可以向法院提出大考中心題目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確認之訴。如果利用人也不願承擔考題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敗訴不利結果,沒有提出確認之訴,這一爭議就會懸而不決。
如此一來,大考中心可以繼續向其他利用人主張著作權,瞭解著作權法的人可以繼續利用大考中心的題目,直到有一方向法院要求判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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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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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師所謂「利用人一樣可以向法院提出大考中心題目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確認之訴」,是指我可以藉由控告大考中心不誠信,企圖以詐欺手段謀財並獨佔市場,使法院審理「試題究竟有沒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還是可以單純請求法院 確認試題有無受到保護?
很抱歉問一些蠢問題,幾乎每個朋友都叫我賠點小錢了事。但是根據我委託的教授告訴我,大考中心因為我這事情開會討論這些試題要不要對外授權,決定是不授權並且考慮以後自己出版。洪冬桂也當面跟我們說,就是要用你的登報道歉來遏阻其他出版社使用這些題目。我基於公理正義的考量,這些題目如果不受保護,我當然就沒有侵權,何必賠償道歉 ?大考中心也根本無權可授,擺明就是要獨佔市場以輕易營利。有的出版社被嚇到,大考中心就達成目的;有的出版社沒被嚇到,那就是我出糗。
這些在模糊地帶的試題,建構在大考中心題庫中,即使是正式的指考題,每年也約10%抽取自題庫,且選自題庫的比例會逐年增高(大考中心副主任郭鴻銘在媒體說)。同樣都是題 庫,可以自己分成某些有受保護,有些沒受保護?
看來法律是比物理要難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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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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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大考中心之考題得否為著作權之標的,涉及貴方可否自由利用,利用後是否會被控訴,而今大考中心已來函主張權利,貴方當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所以,與大考中心有無誠信無關,原本就可以單純請求法院確認試題有無受到著作權保護,這也是法律賦予相關利害關係人預為定紛止爭之權利。
我相信大考中心原本也一直認為自己有權利,到目前為止也無法確信自己沒有權利,從理論與實際上說,在法院沒有確認自己沒有權利以前,大考中心沒有理由先自認沒有權利。
在實務上的操作,即使大考中心真的對於考題沒有著作權,還是可以授權,這時的授權不是著作權方面的授權,而是大考中心這塊招牌的價值。想想看,若是經由大考中心的授權加持,在行銷上不是比未經授權的利用更具權威 ?
所以,大考中心繼續堅持應經其授權始可利用考題,是永遠不吃虧的。藉此昭告天下要經其授權始可利用,更可開拓其商機。
貴方所謂基於公理正義的考量,其實還是理論上的說法,確認這些題目不受保護,自由利用沒有侵權,不必賠償道歉,才是真正的務實面。至於其他出版社知悉後也自由利用,只是搭順風車而已。
正式的指考題是出大考中心題庫,則該題庫就是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的「備用試題」,應該是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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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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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還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這種方法唷!!能不能再請教章老師,我除了準備一些可以證明我和大考中心有著作權糾紛的文件以外,還需要準備甚麼東西?約需要花多少金額?
真是太感謝章老師了,提供對我而言是最安全的一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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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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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標準如下:
1.財產權訴訟: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2.租賃權涉訟者,以租金總額或價額為準。債權擔保涉訟者,以債權額或擔保物價額為準。
3.非因財產權涉訟者,徵收新台幣三千元。
4.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收費,否則仍收費。 5.上訴第二、三審時,各加徵十分之五。
本案係確認大考中心之考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應屬3.非因財產權涉訟者,徵收新台幣三千元。
不過,訴訟畢竟費時費力,不必主動提起,但可不畏訴訟,積極因應。或許可以存證書函明告大考中心,其試題依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自由利用。
此一作法係將球拋回大考中心,若其堅持主張權利,只能透過訴訟,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堅持並承擔全盤皆輸的風險,而貴方未經授權利用,於法有據,屬法律爭議,非故意侵害,亦不致有刑責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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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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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桃園縣政府教育處蒐羅近八千道題庫,在線上免費提供國中學生進行網路測驗作答。這些題目應該包括師大心測中心建立的國中基本學力測驗題庫,或是各國中所編製的考題,應該也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否則恐怕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就不好自由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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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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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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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17: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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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师: 您好! 很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了这个帖子,然后马上就被吸引住了。不仅因为以前读书时曾拜读过您的文章,也因为这帖子的内容。这个问题我一直很感兴趣,也是我一直在思考、试图厘清并解决之的一个课题。 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来自大陆,毕业于中政大,本科和硕士读的都是法学专业,现在大陆一家考试机构工作。因单位特点与台湾大考中心颇为相似,所以也能理解大考中心对此事的反应。 回到帖子所讨论的主题上,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备用试题,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这为认识和解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大陆《著作权法》对考试试题的归属、使用等方面,均未有涉及。因此,去年大陆地区曾发生过两起关于高考试题涉嫌侵犯个人著作权的纠纷,案件直指立法空白地带。 就我个人而言,一直想围绕试题的著作权问题做些有益的学习和研究。但现在的困难有二:一是研究的思路和逻辑进路虽已有基本框架,但还不甚明晰,亟需厘清;二是缺乏必要的资料,尤其是域外考试立法及试题著作权的立法,比如台湾地区考试立法的情况如何,有无专门的考试法,关于教育考试的法律规制如何,等等。所以,有机会的话,我特别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和帮助。谢谢老师! 我的邮箱是sharp5508@sohu.com,MSN地址是fightingwei@hotmail.com。盼复。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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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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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smilegod的來信。
大陸的朋友告訴我,他們無法點閱以.tw為區域畫分網址的網頁,「著作權筆記」沒有以.tw結尾,所以內容得在大陸被瀏覽。當年「著作權筆記」要註冊時,還沒有個人網域名稱.idv的分類,「著作權筆記」不是營利組織,不願以.com登記,原本想要以.org登記,負責台灣地區網域名稱登記的twnic要求必須提出立案登記證明,弄得我很難過,只好去美國登記.org,就這樣誤打誤撞,反而開了另一條「通網大陸」之路,真是始料未及。
關於考題的著作權議題,我先前已有一些文件,包括試題能否受著作權保護?及試題之著作權保護爭議,也許可以先提供給你參考。
在台灣,有很多與考試有關的立法,例如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等,也有更低位階的其他考試規則,這些都使得「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範圍極為廣泛。
我的理解,「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是台灣特有立法,這是立法政策考量,無所謂對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各種試題應該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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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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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發生一個有趣的案例,幾個知名的教科書出版商,如康軒、南一、翰林等,他們針對自己出版的教科書,提供參考試卷給高中到國中小學的教師,教師們就可以直接從這些試卷中,挑選題目給學生考試,驗收學習成果。沒想到,這一貼心的服務,引來盜版商的覬覦。有一個盜印集團,將這些題目印製後,透過網站、郵寄型錄或業務員,賣給各縣市的補習班、安親班。
學校裡有些老師出題時,懶得變化,完全照抄這些考題。那些原本成績並不好的學生,在補習班、安親班作了這些題目,到了學校考數學選擇題時,根本不必驗算,看題目就直接可以選出正確答案,其他科目也不成問題,成績突飛猛進,教師起疑向出版商反映,才經過警方查獲盜版集團。
出版商針對自己出版的教科書製作參考試卷,並不是「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老師直接將這些試題轉換為學校內的各種考試,也不會變成「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所以警方還是可以將盜版集團成員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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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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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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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5 15: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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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章老师的回复与解答。 读完章老师的文章,我对试题的著作权问题又多了几层认识,以后会多多浏览、宣传、推广“著作权笔记”这块学习园地。另外,据我所知,现在大陆对后缀为.tw的网站大部分加以屏蔽,也有少部分、有选择地得被登录浏览。
章老师讲起网站登记时的域名问题,真是“无意插柳柳成荫”:没想到,章老师当时对.org域名的选择,无意中竟开启了两岸交流的一扇小门窗,使网站以更宽广的地域为探讨平台;也没想到,我的一个小帖子竟然引出章老师关于网站诞生小插曲的讲述,使大家再次体悟到章老师创办“著作权笔记”的美好初衷与良苦用心。 愿网站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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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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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筆記]以開放的態度與大家共同討論著作權議題,讓這園地聚集很多有價值的資訊,對我自己的專業也有很大的幫助,這可以得到一個結論,越是公開無私的園地,給別人更多的資訊,越能給自己帶來意想不到的很大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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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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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考中心寄來開出賠償價碼的公文,裡面提到要清查市面上所有參考書。但是我最近去逛就我所關注的物理科,反而某些參考書使用預試 研究 參考試題,使用的更兇。用的更兇的這幾本,我發現他們也加了更多其他的試題。就算預試 研究 參考試題有受著作權保護,會不會因為在一本書中使用的比例不夠高,就無法認定有侵權? 我的書相較於其他同科書籍,題目特別少,但是把91~95的預試 研究 參考試題都集中在這一本書裡面,佔全書題數的28% ,而其他同科書籍可能是分成2~4本,所以在一本書中的預試 研究 參考試題佔的題數較少,大考中心不好追究,所以只好追究我? 洪冬桂認為我是靠他們這些題目在賣錢,會不會主要是比例過高的因素? 感謝章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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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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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在取締侵害時,必然是以最有把握的目標為首選,對於使用較集中的案例,自是優先處理。
在一本書中使用他人著作的比例不夠高,就很容易被認定是合理使用或輕微侵權,不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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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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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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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3 14: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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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師你好:
針對這段,個人有所疑惑。
"出版商針對自己出版的教科書製作參考試卷,並不是「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老師直接將這些試題轉換為學校內的各種考試,也不會變成「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所以警方還是可以將盜版集團成員移送法辦。"
請參考如下: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何謂「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過去著作權法僅規定「各類考試試題」,其範圍並不清楚,為避免爭議,有認為由於著作權法第9條乃是將特定作品排除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之外,對於從事該類作品之創作者而言,是一種非常大的限制,對於這樣的限制,解釋上應限於「政府辦理之各種考試、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入學考試」,將範圍限縮得非常小,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意旨。然而,另一種說法認為考試的試題,主要還是在測驗受試者的學習狀況,並非對於國家文化的發展有特別大的貢獻,即令加以限制,亦不會對於國家文化發展有特別的影響,應採取較為寬鬆的解釋。我國著作權法在修法時,採取較為寬鬆的立法方式,折衷規定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
正由於著作權法現行規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因此,除了考試院所舉行之特考、高考、普考等國家考試之外,各級學校所舉行之入學考試或月考、期中、期末考試等,有教育部之行政命令作為依據,因此,這些考試的試題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引自: http://www.lhu.edu.tw/e_paper/98/lunghwa_paper_98006/special_column.htm
如據上文所採之寬鬆的解釋的話,誰盜印集團是否真有侵犯著作權?當然,範圍不包括出版商所提供給學校(或未提供),但並未被學校採納作為測驗內容的試題。但若真以「備用」的定義來看,也許只要被學校採購,那便列入不受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了,如大考中心之預試試題。
謝謝章老師的熱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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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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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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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3 14: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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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師您好:
另這段小弟也有疑惑。
「以上的函釋似乎太過於廣泛,使得有關學校的所有大小考試試題,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立法上是否應限縮,僅限國家考試試題始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值得考量。不過,考題是不是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立法政策問題,不是是非題。從廣大考生之立場言,使考題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對公眾較有利。當然,出題者也可以主張,如果考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人願意用心出考題,對學子亦未必有利。對於出題者而言,如果可能,就先將考題(不問是否含解答)出書後,再提供作為學校試題之用,蓋著作權法僅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其他考試試題,則仍得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試題,並不會因為被作為依法令舉行之試題而喪失其著作權法之保護。」
引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6&act=read&id=27
如此說,那大考中心是否只要先將整個題庫出版成書,那便可完全主張著作權?這個結果,與本討論先前的結論似乎有所抵觸。
謝謝章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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