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文西密碼的致勝秘密----「觀念」引用或「改作」?
作者:
章忠信
95.03.08.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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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怕出名,豬怕肥」,任何小說,一旦大賣,就會有一堆人出面指控抄襲,想要製造一些干擾,也許可以獲得一些經濟上的好處,也許可以自抬一下身價,或者讓自己的創作,也可以隨著人家的當紅小說,水漲船高。喬安娜羅琳的「哈利波特」如此,丹•布朗的「達文西密碼」也一樣面臨抄襲的指控,幾乎要影響「達文西密碼」電影版在2006年5月的全球發行。
丹•布朗的「達文西密碼」已在全球銷售四千萬冊,被翻譯成44種語言,一年就為作者丹•布朗賺進4500萬英鎊。電影版則由湯姆漢克主演,
美國作家理查雷伊(Richard Leigh)與培金(Michael Baigent)二人,2006年2月前在倫敦高等法院提出訴訟,指控藍燈書屋(Random House)出版,丹•布朗創作的「達文西密碼(The Da Vinci Code)」,抄襲他二人在一九八二年出版的作品「聖血與聖杯(The Holy Blood and the Holy Grail)」中所有結構,侵害其著作權。
「聖血與聖杯」是一本假設性的歷史著述,敘述有關耶穌與蒙大拿的馬利亞曾經結婚,並育有一子,而其後代仍存續至今,錫安會則一直試圖阻止世人發現此事,並保護著這一血脈。這些情結都在「達文西密碼」中出現,也因此引起天主教徒的抗議,認為是一片胡扯。
丹•布朗曾經承認,他與其妻子曾搜集包括「聖血與聖杯」在內的近三十本著作以及相關史料,綜合參考其內容後,完成了「達文西密碼」,但並沒有抄襲任何著作,完全是一種創作,而那一個創作可以憑空想像,都不必參考任何資料。
藍燈書屋及丹•布朗的律師則反駁,「達文西密碼」並未侵害「聖血與聖杯」的著作權。蓋縱使「達文西密碼」有參考「聖血與聖杯」的內容,引用其部分「概念」,既然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僅保護「表達」,「達文西密碼」將各種「概念」作完整與創意的「表達」,是前所未有的創作,也不會構成侵害「聖血與聖杯」的著作權,所以雷伊與培金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意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等。這是著作權法在法制的特別設計,避免創作者壟斷或獨占「觀念」與「構想」,引起思想與觀念等文化財的難以散布及傳承。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至於「改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改作權,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
本案的爭點將會集中在「改作」的爭議上。如果「達文西密碼」在文字上一字不變地重製「聖血與聖杯」的文字,這種「表達」的利用,是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然而,如果是參考了「聖血與聖杯」的文字,再以自己的文字完成「達文西密碼」,到底是「觀念」的引用,還是以「改寫」的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有待法院的認定。
「達文西密碼」被指控侵害著作權,已不是第一回,2005年8月,另一位作家路易斯柏杜也宣稱「達文西密碼」抄襲他兩本作品「達文西遺產(The Da Vinci Legacy」和「上帝的女兒(Daughter of God)」的部分內容,最後都由丹布朗獲得勝訴。
除非雷伊與培金能證明丹•布朗創作的「達文西密碼」引用「聖血與聖杯」中的文字「表達」或「改作」,如果僅能證明使用的是後者的「觀念」或「構想」,就很難構成成立侵害著作權。這是屬於事實認定的部分,歸法院要傷腦筋的問題,不是誰說了算。雷伊與培金能不能證明他是對的,讓法院接受他們的看法,全世界的「達文西密碼」迷與著作權法專家都在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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