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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案,摘要)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本修正案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的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併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原「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自本修正案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