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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現就海關實施保護知識產權、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的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侵犯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的貨物不准進口或者出口。

二、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所有人發現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貨物將要進出口的,可以向進出口地海關舉報,請求海關在侵權貨物進出口時予以查處。知識產權所有人請求海關查處侵權貨物,應向海關提交知識產權的登記註冊證書或者著作權作品的樣本及足以證明其權利的有關材料,對進出口的貨物構成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協助海關開展查緝工作並支付有關貨物的鑑定、調查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海關發現被舉報涉嫌侵權的貨物和其他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貨物進出口時,有權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證明和對其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向海關作出補充申報。不能提供合法證明者,有關貨物應予以退還。

四、進出口激光唱盤、激光視盤、以及加工貿易進口激光唱盤、激光視盤的模版和料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憑音像歸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證明辦理海關手續。

五、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違反規定,對於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申報不實及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進出境侵權貨物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六、知識產權所有人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相互間的侵權和損害賠償爭議,應依有關法律規定自行選擇司法、仲裁或其他途徑解決,海關不予受理。

七、本公告自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