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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出版臺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

依照大陸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關於「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權利」的規定,為保護台灣同胞作品的版權,促進大陸與台灣之間的文化交流,對大陸出版台灣同胞作品的版權問題,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台灣同胞對其創作的作品,依現行有關法律、規章,享有與大陸作者同樣的版權。

(二)凡大陸發表、轉載、重印、翻譯或改編出版台灣同胞的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授權,並簽訂版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報「國家版權局」登記審核。

(三)台灣同胞向大陸轉讓版權或授權許可使用作品,可自行辦理,亦可委託親友或代理人辦理。可直接向出版者聯繫,亦可同版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聯繫。

(四)受台灣同胞委託,為其辦理向大陸轉讓版權或授權許可使用作品的代理人,必須持有經過公證的作品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委託書。

(五)自本規定生效後,大陸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台灣同胞的版權,版權所有者可請求侵權者所在地的版權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亦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出版香港、澳門同胞的作品,原則上照上述規定辦理。

此暫行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