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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關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

1987年11月6日

中央和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版權局(處),中央一級出版社:

1980年中央宣傳部轉發原國家出版局制訂的《關于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中宣發〔1980〕14號)和1984年10月文化部頒發的《書籍稿酬試行規定》(文出字〔84〕1791號),均明確指出:出版台灣和港、澳同胞作品,應按上述《規定》以人民幣支付稿酬。1986年5月,我局又發出《關于內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86〕權字第30號),提出了保護港、澳同胞作品版權的要求,同時明確《規定》亦適用于台灣同胞的作品。此后,由于各種原因,只有少數作者領取了稿酬。最近,台灣當局表示,在台灣出版大陸作者作品應向作者支付版稅。此事已引起海內外的注意,這就要求我們更加認真對待港、澳、台同胞作品的版權。目前有作品在大陸出版的作者已陸續有人表示要來領取稿酬。為了維護國家行政法規的嚴肅性,促進大陸和港、澳、台之間的正常文化交流,特別是促進對台工作,請各有關出版社、期刊社對1980年7月1日以后重印(包括改繁 字為簡化字)、發表、轉載或改編港、澳、台同胞作品的情況,立即進行一次清理。凡未支付稿酬的,按作品出版或發表時的付酬標准 辦法結算應付稿酬,單列項目,予以保存。一旦作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或委托人來領,隨時可以兌現。清理情況請于12月15日前書面報告我局。從現在起,按照出版管理規定經批准出版港、澳、台同胞作品,必須事先得到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書面授權,未經授權,不得出版。此事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務請各有關出版社、期刊社的領導同志予以重視。因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后果,有關單位領導應承擔責任。

請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此通知轉發所屬的出版社、期刊社和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