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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關於執行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雙邊著作權保護條款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權〔19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版權局(處)、新聞出版局:

1992年1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代表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政府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稱備忘錄)。

備忘錄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中美兩國政府將於備忘錄簽字之後六十天開始通過各自的法律保護對方國民的作品。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同時根據備忘錄第三條第三、六、七、九款,茲通知如下:

1.自1992年3月17日或3月17日之後美國政府作出同樣宣布之日起,美國國民的作品受中國著作權法及有關規定的保護。

2.受保護的美國作品包括計算機程序和錄音製品。

3.美國國民在中國所享著作權的?容及其受到的法律限制,與中國國民相同。

4.美國國民的作品,凡未超過中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給予保護。

5.保護不適用于1992年3月17日或雙邊保護開始的另外日期之前發生的對美國作品的使用。

6.1992年3月17日或雙邊保護開始的另外日期之前開始的對美國作品的特定複製本為特定目的的使用,在前述日期之後可以繼續進行而不承擔責任,條件是此種使用不無故損害著作權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7.中國根據備忘錄對美國作品的保護,至中國加入國際著作權公約後公約開始在中國生效時自行停止。

以上,請遵照執行。有關解釋,由國家版權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