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筆記]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關于匯總使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況的通知

1988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版權局(處)、中央一級出版社、期刊社:

我局《關於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87〕權字第52號)要求:“各有關出版社、期刊社對1980年7月1日以後重印(包括改繁體字為簡化字)、發表、轉載或改編港、澳、台同胞作品的情況,立即進行一次清理。凡未支付稿酬的,按作品出版或發表時的付酬標準辦法結算應付稿酬,單列項目,予以保存。一旦作者或其繼承人或委托人來領,隨時可以兌現。”此規定和《關於出版台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88〕權字第8號),已由國家版權局局長宋木文同志于四月二十日對外宣布。同時還宣布,為了向台灣和港澳同胞提供方便,國家版權局授權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統一代作者查詢和領取稿酬。上述宣布,海內外報刊已作報導,有關作者極為關注,因涉及對台及港澳工作,必須嚴肅對待,不能失信於人。為此,請各有關單位務必將1980年7月至1987年底期間使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況,按所附《重印、出版、轉載或改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況統計表》開列項目填寫清楚,于1988年6月15日前報告我局。各出版單位使用港、澳、台同胞的作品,包括幾家出版社重點出版的,均須分別支付稿酬。付酬標准,1984年12月1日之前出版的,按1980年《關於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執行(學術著作可掌握在每千字10元左右,通俗作品每千字7元左右)﹔1984年12月1日之後出版的,按1984年《書籍稿酬試行規定》執行(學術著作可掌握在每千15元左右,通俗作品每千字10元左右)。應付稿酬,可保存在本單位,也可以匯寄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帳號:461091-77﹔開戶銀行:北京中國工商銀行東四南大街分理處)。

請各地新聞出版局和版權局(處)協助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單位的情況匯總後統一寄送我局。中央一級出版社、期刊社直接向我局報送,煩請各有關部委予以督促。

附件:重印、出版、轉載或改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況統計表(略)